書名:墓葬與生死:中國古代宗教之省思【作者新序精裝版】

原文書名:


9789570871135墓葬與生死:中國古代宗教之省思【作者新序精裝版】
  • 產品代碼:

    9789570871135
  • 系列名稱:

    宗教與神話
  • 系列編號:

    1200021
  • 定價:

    950元
  • 作者:

    蒲慕州
  • 頁數:

    336頁
  • 開數:

    17.3x24.6
  • 裝訂:

    精裝
  • 上市日:

    20231011
  • 出版日:

    20231011
  • 出版社:

    聯經出版事業(股)公司
  • CIP:

    538.682
  • 市場分類:

    中國史地
  • 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
  • 聯合分類:

    史地類
  •  

    ※在庫量小
商品簡介


墓葬形制之轉變和死後世界觀之發展是社會結構轉變在物質和精神兩方面分別之相應表現。中國古代墓葬形制從戰國末期開始的大轉變,可以反映出中國人死後世界觀在這一段時期中之發展,而兩者均與秦漢編戶齊民社會之形成有不可分割之關係。結合文獻材料與考古材料,我們可以推測,從戰國末期開始、中國人對於死後世界的面貌有了比較具體的想法,也有了具體表達此種想法的墓葬方式。此種想法的出現很可能早於現有文獻和考古材料所能提出證據的時代,但現有的各種證據至少顯示,在經過戰國時代的大變動之後,中國的社會邁向一個新的階段,墓葬制度的演變是這大變動中的一環,不但反映出這變動所觸及的文化層面的深度,也反映出遠在佛教進入中國之前,中國人對於人死之後的歸宿已經有了相當成熟的想法。

作者簡介


蒲慕州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講座教授(退休)。臺灣大學歷史系畢業,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埃及學博士。專長是古代埃及史、中國古代宗教社會史以及比較古代史。曾在中央研究院及美國加州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葛林耐學院等地工作教學,是少數能夠從事埃及學及漢學研究的學者,近來亦致力於比較古代史的研究。專書有:《墓葬與生死:中國古代宗教之省思》、《尼羅河畔的文采 ;古埃及文選》、《追尋一己之福-中國古代的信仰世界》、《法老的國度》、Wine and Wine Offering in the Religion of Ancient Egypt; Enemies of Civilization: Attitudes toward Foreigners in Ancient Mesopotamia, Egypt and China、Daily Life in Ancient China; Ghosts and Religious Life in Early China 等。

書籍目錄


新序
導論
研究性質與研究目的
研究範圍與問題之界定
材料性質與研究方法
先秦墓葬制度發展大勢
文獻記載中之古代墓葬制度
史前時代
殷商至西周時代
春秋至戰國時代
漢代墓葬概論
漢代墓葬之類別
漢代墓葬之時代與地理分布
漢代墓葬之方向
漢代的豎穴木槨墓
槨外部分析
棺槨結構分析
漢代的磚室墓
墓形結構分析
墓形內部分析
隨葬品分析
銅器
陶器
鐵器
竹木漆器
其他器物
墓葬形制轉變與宗教社會變遷之關係
墓葬形制轉變
隨葬品之轉變
裝飾壁畫出現之意義
死後世界之面貌
漢代的厚葬風氣及其批評
先秦時代與薄葬有關之言論
漢代之厚葬風氣
漢代之薄葬論
結論
附錄一 豎穴墓資料分類代碼表
附錄二 磚室墓資料分類代碼表
附錄三 隨葬品分類代碼表
參考書目
古代文獻
近人研究
中文
西文
日文
考古報告
專書
期刊

推薦序/導讀/自序


新序
本書第一次出版是在1993年,在2008年曾由北京中華書局出版簡字本。如今聯經出版公司再度重印,藉此機會稍微反省一下本書的緣起、目標、成果,同時也對近年來的相關研究做一個回顧。以下文字曾為中華版序言,今稍做修改。
我在大學時代主修歷史,1976年赴美,先後在布朗大學和約翰霍浦金斯大學研讀埃及學,畢業論文寫的是古埃及的祭酒儀式,主要是結合文獻的考訂、翻譯,以及考古數據,來探討古埃及神廟中祭酒儀式使用的祭文所包含的宗教意義。以往埃及學學者研究祭典儀式,通常是以祭文的考訂翻譯為主,先搜集大量的有關某一類祭典的祭文,將其一一翻譯成現代文字,大約就完成工作了。至於每一項祭品的意義,大都是在考證文字時順帶說明。我的做法稍有不同,除了文獻的搜集和翻譯,並且利用翻譯所得的數據來討論酒的宗教和神話意義之外,我還做了兩件事:一是探討祭品(酒)在古埃及社會中的重要性,我利用考古和文獻材料討論了酒的製造過程,埃及社會中酒的使用情況,以及歷代神廟祭典中酒祭的地位;一是採取文獻類型分析的方法,來分析祭酒文。我發現祭酒文的數量雖多,但基本上可以分為五大類,每一類型的祭文又可以細分為一些小的單位字句。各單位字句在祭文中各司其職,表達固定的意義和功能;同時各類型的單位字句也有某些重複出現的情況。這結果顯示,古埃及的祭司在寫祭酒文時,其實有一些固定的格套和單位字句可以選擇,這些格套和單位字句有些可以有上千年的傳承歷史。對於祭酒文的研究,也可以應用在其他的祭典之上。不過它對於研究古埃及宗教的主要意義,是讓我們了解神廟中負責起草祭典文字的祭司的寫作方式和過程,同時,由於大部分數據是來自希羅時代神廟中,我們又可藉之了解到埃及傳統宗教在為外族統治的時代中是如何保存,又保存了多少等等問題。
1984年我由美國返台北,進入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工作。實際的學術環境使我開始重新關注中國古代的社會和信仰。我所選擇的第一個大規模的研究主題就是漢代的墓葬。這選擇有其原因,就是由於我的埃及學背景使得我對一個社會中墓葬形制與社會價值和宗教思想之間的關係產生比較大的興趣。當時,王仲殊先生的《漢代考古學概說》(北京:中華書局,1984)出版不久,對於漢代墓葬的整體情況有一個相當全面的介紹。不過,王書的重點在考古文物的介紹,有兩點尚未能更深入探索,一是有關漢墓的量化處理,一是有關墓葬與文化宗教之關係的探討。根據王先生掌握的資料,但是出土的漢墓已經超過一萬座,我覺得要對漢代的墓葬行為有一比較全面的掌握,必須設法有效處理這大量的墓葬發掘資料,理出其在時間過程中所發生的變化,才有可能進一步將其放到歷史發展的脈絡中來見其意義。而當時正是電子計算機起步的時代,我於是開始設計一套數據檢索系統。我的辦法是,為每一個墓葬建立一筆數據檔案,其中盡可能包括各種信息:墓葬的外在形制,棺槨的結構,隨葬品的內容、件數、質材、方位等等。理想上,所有的信息都可以由計算機自由檢索、統計。由於當時電子計算機的性能與今天相比可說仍在嬰兒期,多層次大量的數據計算沒有現成的程式可用,必須應使用者要求進行個別設計。我於是委託研究院計算中心的專家替我設計檢索程式。墓葬中各項資料均有一個分類檢索代碼,在本書的附錄中讀者可以看到分類的邏輯。最後的結果雖並不完全符合我的希望,但總算能夠做一些基本的統計工作。本書中各項統計資料,就是根據這個檢索系統所產生的數據。這一點的成果,絕對要感謝計算中心同仁的義助。
本計畫完成於1989年,到現在已整整三十四年。這些年中,新的漢墓不斷被發掘,新的科技不斷進步,新的研究論著也不斷出版。本書之所以仍然可能有些用處,我認為主要在以下幾點:一,本書所據的統計資料,包括約三千座漢代墓葬,這數字現在雖應該要更新,但這三千座墓葬所呈現的漢代墓葬發展的基本大勢應該仍有一定的說服力;二,本書除了討論漢代墓葬之外,也上溯中國古代墓葬自商周以下的發展,配合文獻數據,對漢代墓葬的源流以及由先秦至兩漢墓葬發展的轉變做出一種兼顧是社會和宗教發展脈絡的解釋;三,結合了傳統和出土文獻,對於漢代墓葬的宗教和社會意義作了探討。當然,這幾點在現在看來都可以、也應該有更深入、更細緻的改進。譬如說,以目前我們能運用的工具而言,如果有人計畫重新建構一個漢墓數據庫,一定能夠比我在幾十年前所建的數據庫進步得多。現在的計算機不但有許多現成的軟體,有極大的運算能力,而且又可以結合全球定位系統(GPS),精確地為各地墓葬定位,應該可以得到許多新的了解。但對於初次接觸墓葬研究的讀者而言,本書所提供的基礎數據,以及根據數據所做的有關墓葬發展與宗教和社會的互動關係的討論,應該仍有一定的幫助。
回顧近年來漢墓研究的論著,除了對個別墓葬的專論(如馬王堆墓葬)以及發掘報告之外,以整個漢代墓葬為研究主題的專著,要以黃曉芬《漢墓的考古學研究》(長沙:嶽麓書社,2003)最有規模。黃書的優點在於,比較詳細地分別討論了漢墓的各種類型,並對各類型墓葬的源流及發展也做了相當全面的介紹和討論,其詳細程度,是拙著所不能及的。讀者若已閱讀拙著,最好也能參閱黃書,可補充拙著的不足。愚意以為,目前墓葬研究的更進一步工作,大致可有以下幾個方向:一是建立全面的漢墓電子檔案數據庫,以供將來研究之用。數據庫之內容,應有詳細之規劃,不但應設法統一考古專用詞彙,在器物器形學方面尤應有全面的統一準則,這些必須集合考古學者和文獻器物學者之力量始有可能完成。一旦數據庫完成,以後新出之漢墓資料可以續繼加入,持續成長。於是有關墓葬發展、分布、演變等等問題,可有新的分析方法,墓葬所能提供有關經濟、工技、藝術、思想、信仰等各方面的信息亦可以方便取得,對於研究漢代文化應有重大的推動力。其次是對漢墓壁畫及浮雕之全面研究。以往的研究大多取壁畫材料以說明漢人之思想信仰,尚有待進一步加強的研究則為建立一個全面的數據庫,此數據庫可以與墓葬數據庫結合,但亦有其特殊需求,如建立壁畫墓的電子影像文件,包括立體影像,將所有的墓葬畫像裝飾建立影像文件,結合墓葬數據庫所有相關的數據,如墓主身分、年代、地區、墓葬形制、銘文、隨葬器物等。研究的方向,則可注意壁畫之組合方式及地區和時間之變化,同時對壁畫之社會、文化、政治、經濟、宗教、思想等各方面的意義進行全面的了解,與漢代歷史的發展進行有機的對話。同時,壁畫及浮雕與中國繪畫藝術發展的關系,亦為可進一步探討的園地。由此,我們當然亦不可忘記,漢代文明為中國歷史文化整體發展之一部分,漢墓的研究必須與其前後時代之墓葬研究相互呼應,其在中國歷史上的意義始得以顯現。
本書重印時,書中文字一仍其舊,也算是保持它的原貌。書中存在的錯誤及不足之處,希望海內外方家不吝指教。

蒲慕州
2023 年 8 月 30 日於台北

文章試閱


第二章 先秦墓葬制度發展大勢
第一節 文獻記載中之古代墓葬制度
荀子說:「禮者,謹於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終也。終始俱善,人道畢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終。終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禮義之文也。」喪葬之禮為中國古代社會中重要的社會活動之一,是無可置疑的。若從祖先崇拜在中國社會中的重要性來看,則喪葬之禮可以算是最重要的社會規範。曾子說「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這不只是他個人的一種期望,也很可以反映出喪葬之禮在當時社會中占有的重要地位。這種情況在春秋時代固不待說,即使在商代,那些商王大墓的存在已經可以作為那個社會中人們對於葬禮重視的象徵(有關商代的墓葬形制,見下文第三節)。戰國以來,雖然也有一些薄葬的主張(見本書第八章),但是這些言論的出現適足以說明厚葬是整個社會的大勢所趨。這並非說所有考古發掘得到的墓葬均為厚葬。而是說,一般人即使實際上並沒有能力實行厚葬,仍然有一種要求厚葬的企望,這正是戰國以來,普通墓葬中陪葬象徵高級身分的陶禮器之所以出現的重要原因(見下文第四節)。
喪葬雖為重要的社會制度,但由於文獻性質的關係,在甲骨文與金文中均缺乏有關的材料,而要到春秋時代以後的文獻中始有記載。這些記載誠然會追溯上古時代的墓葬制度,但是否真的反映出實際情況,而不僅是某種理想中的制度,就牽涉到文獻的性質與真偽問題。考古材料的出現,當然可以補充或修正甚或否定這些文獻記載。本節即先將有關埋葬制度的部分文獻材料作一整理,作為以下各節討論考古材料之參考。至於整個喪葬儀節,因所牽涉之問題相當複雜,此處暫不深論。
先秦兩漢文獻討論墓葬制度時通常有二方面的重點,一是有關墓葬制度發展的問題,一是墓葬制度的等級問題。先論墓葬發展。《易・繫辭》:「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は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通上下文觀之,這段文字主要的意義在說明「後世聖人」所帶給人們的文化制度,在埋葬制度方面,是由一種「無制度」的草味狀態(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は數)進步到使用棺槨的極為慎重(大過)的情況。若作合理的推測,這使用棺槨的制度自然也就不葬之中野,且封且樹,喪期有數了。根據《禮記》記載,孔子葬其母於防,稱「古也墓而不墳」,但他自己為將來容易辨識之故,築了四尺高的墳丘。上面這兩段材料反映出,在某個時代以前,中國的墓上是沒有墳丘的。到了漢代,這種轉變可能已經成為一種常識,如《鹽鐵論》中所說:「古者不封不樹,…今者積土成山,列樹成林。」根據目前考古發掘的結果來看,冢墳可能在商代已經出現。近年來在安徽、江蘇等地也陸續發現西周時代之有墓塚而無墓坑的墓葬。惟從其隨葬品之內容判斷,此類墓葬所代表的文化尚與中原文化有一段距離,且自新石器時代以來就已在長江下游流行(下文第三節注102-105)。不論如何,到了春秋時代,塚墳已開始流行,可見《禮記》這段記載有相當的真實性。孔子若真的為其母墓築墳,顯然並不是這種制度的創始者。《禮記》中另有一段文字談到孔子曾告訴子夏他所見過的各種墳冢的形狀:「吾見封之若堂者矣,見若坊者矣,見若覆夏屋者矣,見若斧者矣,從若斧者焉,馬鬣封之謂也。」據此,孔子時在墓上加封土造墳塚已經不是稀奇的事了。
在墓葬制度的演變中,除了墳丘的出現之外,還有使用棺具的變化。《禮記》:「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與這種說法類似的有《鹽鐵論》:「古者瓦棺容尸,木板堲周,足以收形骸藏髮齒而已。及其後,桐棺不衣采,槨不斲。今富者繡牆題湊,中者樟棺楩槨,貧者畫荒衣袍,繒囊緹橐。」《鹽鐵論》作者將「瓦棺」「堲周」籠統視為同一時代(古者),「及其後…槨不斲」則泛指從「古時」到「當時」中間的情況。這種對埋葬方式變遷的描述顯然並不完全合乎歷史發展的實情。問題在於,《鹽鐵論》此文作者的目的乃是在藉一些「往例」與「今日」的對照來批評當時厚葬奢侈之風,其於文章修辭之關注大於對歷史事實之探究。即使如此,我們仍可以看出,此處之「古者瓦棺容尸,木板堲周」一語乃脫胎於《禮記》之文。
後漢趙咨也曾經論棺槨制度的演變:
易曰:「古之葬者,衣以薪,藏之中野,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棺槨之造,自黃帝始,爰自陶唐,逮于虞、夏,猶尚簡樸,或瓦或木,及至殷人而有加焉。周室因之,制兼二代。復重以牆翣之飾,表以旌銘之儀,招復含殮之禮,殯葬宅兆之期,棺槨周重之制,衣衾稱襲之數,其事煩而害實,品物碎而難備。然而秩爵異級,貴賤殊等。自成、康以下,其典稍乖。至於戰國,漸至穨陵,法度衰毀,上下僭雜。終使晉侯請隧,秦伯殉葬,陳大夫設參門之木,宋司馬造石槨之奢。爰暨暴秦,違道廢德,滅三代之制,興淫邪之法,國貲縻於三泉,人力單於酈墓,玩好窮於糞土,伎巧費於窀穸。自生民以來,厚終之敝,未有若此者。
趙咨對墓葬制度發展大勢的認識可以說是相當正確的,尤其是他說周代的制度自成康以下逐漸廢弛,而到了戰國時至於「法度衰毀,上下僭雜」,這些都可以從考古發掘得到證明(詳見下文)。不過有關虞、夏之時的情況,趙咨的說法(逮于虞、夏,猶尚簡樸,或瓦或木)和《鹽鐵論》一樣,可能都是從《禮記》那句「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推演而來。至於此推演是否正確,而《禮記》的說法又是否可信,是必須另外考慮的問題。
先論瓦棺。根據考古發掘,新石器時代末期已經有「甕棺葬」(見下文)。但「甕棺葬」通常均為埋葬未成年兒童所用,成人甕棺葬數量較少,且多半為二次葬,並非成人通常使用之葬制。很明顯的,這與「甕棺」的大小也有很直接的關係,因為所謂的「甕棺」實際上只是日常生活中所用的較大的瓦罐,是無法容得下一般成人的身體的。而且,成人行甕棺葬的有可能是屬於某種禁忌或凶死者。若認為甕棺即《禮記》中的「瓦棺」,則依《禮記》之文義,甕(瓦)棺應為一普遍行於成人社會中之葬制,顯然於考古證據不符。然而若認為《禮記・檀弓》之文應有所本,則其根據應該為《禮記》成書之時或之前社會中所曾經實行過之葬制。若據目前所能見到的先秦墓葬而言,能夠算是較普遍為成人所使用而又可稱為「瓦棺」的葬具,只有在河南地區發現的一批戰國末年的空心磚墓的磚槨,也許可以勉強解作「瓦棺」,但也並不十分恰當,因為此種磚槨中是仍然有木棺的。真正以陶土製成的「瓦棺」要到漢代才出現。近年在山東臨沂發現西漢早期的磚棺,乃是以24塊長寬厚各為108、38、8釐米的磚塊組成,磚上有凹凸榫槽以便結合,又有模印紋,應該是一種大量生產的「瓦棺」。由使用這種瓦棺的墓葬內容判斷,墓主的身分地位和財富均不甚高。在《後漢書》中,「瓦棺」為薄葬論者所使用的葬具,說法與《禮記》相同,但這瓦棺的形制如何,就不清楚了。此外,在陝西發現一批陶棺,均出於相當貧陋之墓葬中,且棺長在1.2至0.9公尺之間(僅一棺長1.6公尺),可見為兒童之薄葬墓。不過在四川崖墓區使用瓦棺的情況則又不是薄葬。
綜上所論,《禮記》「瓦棺」之說至少有三種可能性:一則為「瓦棺」之說係作者之想像,沒有歷史根據;二則為《禮記》作者有根據,為新石器時代那種不為正常成人社會中使用的甕棺葬;三則為《禮記》中之瓦棺乃根據漢代社會中薄葬者所用的「瓦棺」。尋繹《禮記》整段文字的文義,是在用「瓦棺」的使用來說明虞夏之時「猶尚簡樸」的情況,而《鹽鐵論》和趙咨的說法主要的目的也同樣是要用「瓦棺」來彰顯一種簡樸的埋葬制度,可見「瓦棺」應該是一種為作者同時代人們所認識的事物。因此,說「瓦棺」之說沒有歷史根據大約是不成的。其次,《禮記》中所說的「瓦棺」很可能是作者在強調遠古時代人類葬俗簡樸時,採用了作者當時社會中的簡樸葬制來作為說明。如此,作者所取為樣本的,應該是成人薄葬所使用的「瓦棺」,或是新石器時代以來兒童葬所使用的「甕棺」?由於《禮記》和《鹽鐵論》以及趙咨之討論均以成人社會為對象,兒童甕棺葬應不在考慮範圍之內。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是漢代成人的「瓦棺」。至少,這種解釋,要比認為《禮記》作者具有如現代學者那樣的新石器時代考古學上關於甕棺葬的知識,來得更為合於常理。如果這種推論可以成立,又連帶說明了《禮記》這段文字是出於漢人的手筆,或至少經過漢人的修飾。
再論「堲周」。《禮記・檀弓》鄭注:「火熟曰堲,燒土冶以周於棺也。或謂之土周由是也。〈弟子職〉曰:『右手折堲』」《正義》:「『火熟』者,以〈弟子職〉云,『折燭之炎燼,名之曰堲』,故知堲是火熟者。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者,謂鑿土為陶治之形,大小得容棺,故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云『或謂之土周由是也』者,〈曾子問〉云:『下殤,土周葬於園。』云『由是』者,燒土周棺得喚作土周。引〈弟子職〉者,證『火熟曰堲』之意。…」《鄭注》與《正義》之解釋認為「堲周」為一種用火燒葬坑四周使加固的方式。證諸考古材料,日本考古學者曾在遼東半島牧羊城發現一座「周至漢代」,有燒土高約1尺、寬2.8尺、厚3寸左右,但長不詳的似棺形的構造,出土銅劍,發掘者稱之為「堲周墓」。在河南地區亦發現一座戰國早期墓葬,墓坑壁用夯築及火燒的方式加固,但此墓為一相當有規模的大墓,與牧羊城的「堲周墓」相去甚遠。近年在廣西武鳴地區發現一座西周至春秋時代的墓葬,其中也有用火燒烤墓坑壁或填土的情形。問題是,此類有火燒過墓坑四周之葬式是否確為「堲周」?《鄭注》引《管子・弟子職》中「折燭之炎燼,名之為堲」之語以證「堲」有「火燒」之義,是否確切?按《說文解字》曰:「堲,古文」,而解為「以土增大道之上」。《段注》:「增益也。」此均無用「火燒」之義。而若以「增益」解「堲」,則「堲周」應為「增益墓坑之四周」。《鹽鐵論》之「木板堲周」則可解為「以木板增益墓坑四周」之法,殆近於後來的木槨。由於這種加強墓室壁四周的木板沒有上下板蓋,也許與大汶口十號墓之井字形木槨相似。《白虎通》也說:「有虞氏瓦棺,今以木何,虞尚質,故用瓦。夏后氏益文,故易之以堲周,謂堲木相周,無膠漆之用也。殷人棺槨有膠漆之用,周人浸文牆置翣,如巧飾。」若「火燒」為「堲周」之確解,則《禮記》此段文字又似於實際情況不甚相符。因「夏后氏堲周」之文義應指一代通行的葬制。通《鹽鐵論》上下文觀之,「木板堲周」也是一代通行的葬制。而考古發掘新石器時代末期以來中原之墓葬有火燒葬坑之墓僅為極少之例外,不足以為一代之風俗。
結合以上對「瓦棺」和「堲周」的討論,以及《鹽鐵論》、《白虎通》、趙咨的說法,我們可以知道,漢代人對於古代葬具和葬制有一演進的觀念,但是對於殷代之前的確切葬制並不清楚。《禮記》「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之語,表面上雖有一清晰的發展層次,實際上正是後人對遠古時代不清楚之習俗強為之推解以符合自己所欲宣揚的觀念的結果。《禮記》的說法到了《鹽鐵論》中,已經在年代層面上做了修正讓步,而用同時間的辦法描述「瓦棺」與「堲周」之俗:「古者瓦棺容尸,木板堲周。」趙咨的說法因襲《鹽鐵論》,用含混的「逮于虞夏,或瓦或木」來帶過,並且將瓦木均說法是棺槨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