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巴黎協定

原文書名:


978957711219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巴黎協定
  • 產品代碼:

    9789577112194
  • 系列名稱:

    趨勢科普
  • 系列編號:

    ET003
  • 定價:

    400元
  • 作者:

    范建得 方肇頤 廖沿臻
  • 頁數:

    230頁
  • 開數:

    17x23x1.1
  • 裝訂:

    平裝
  • 上市日:

    20210617
  • 出版日:

    20210617
  • 出版社:

    元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CIP:

    328.8
  • 市場分類:

    自然科學(專門對象)
  • 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
  • 聯合分類:

    自然科學類
  •  

    ※在庫量小
商品簡介


在21世紀人類面臨新冠肺炎致命威脅之際,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極端氣候災難,也被聯合國秘書長Antonio Guterres認為是平行於疫病的另一人類生存威脅。其實早自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通過以來,便積極引領全球協力推動氣候行動,2015年更藉由通過劃時代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擘劃出具法律拘束力的全球氣候行動架構。
氣候變遷引發的氣候危機及對於臺灣令人刻骨銘心的災難,已不再對我們陌生,然則究竟我國應如因應這些挑戰,更非我國一己之力所足以當之;是以瞭解 UNFCCC及巴黎協定,並本諸相關規範,來形塑我國減碳義務、氣候正義、社會韌性與低碳經濟轉型等遠景與路徑,已成為我國擬定氣候政策與融入國際氣候行動所必要。

作者簡介


范建得
[學歷]
美國普傑桑大學法律博士
[現職]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兼任清華大學研發處研究倫理辦公室主任
主持清華大學生物倫理與法律中心、清華大學區塊鏈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
[學術領域]
公平交易法、經濟法、智慧財產權法、區塊鏈法律與政策、生物科技法、能源及自然資源法、研究倫理等
[相關著作]
學術專章
第4章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企業永續契機-全球氣候變遷下永續發展策略》
主編書籍
《京都議定書與清潔發展機制(CDM)100問》,2008.03,清華大學生物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出版(范建得主編,清大科法叢書)
The Development of a Comprehensive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Promo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 , edited by Anton Ming-Zhi Gao and Fan, Chien Te,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series, 2017
Legal Issues of Renewable Electricity in Asia Region: Recent Development at a Post-Fukushima and Post-Kyoto Protocol Era, edited by Anton Ming-Zhi Gao and Fan, Chien Te,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series, Volume 25, 2014
方肇頤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博士生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學碩士
[學術領域]
國際環境法、氣候變遷法、國際環境政治

廖沿臻
[學歷]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日本大阪大學法科大學院特別研究生
[現職]
現為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
[學術領域]
國際氣候變遷、能源法、金融商品法
相關著作
《國際間再生能源詐欺犯罪案例與預防措施之研究-- 對我國再生能源推動之啟示》,《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高銘志教授共著);《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及適合度規定-- 以日本法為參考》,《東海大學法學研究》(蔡昌憲教授共著)。



商品特色/最佳賣點


2021年氣候行動家必備書目!以更專業的視角去打敗氣候變遷吧~
本書將針對UNFCCC之背景、重點機構、歷史演進進行精要的介紹,並特別納入對於攸關全球2020年後氣候行動之《巴黎協定》的導讀,期許為大家建立起腦中的氣候行動論述架構!

書籍目錄


[目 次]
謝 辭
作 者 簡 介
序 言
前 言
第一章 背景
 1.1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1.2 《京都議定書》與《京都議定書之多哈修正案》
  1.2.1《京都議定書》
  1.2.2後京都時期與《京都議定書之多哈修正案》
 1.3 從「國家適當減緩行動」經「利馬氣候行動呼籲」到「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1.4 《巴黎協定》
第二章 《氣候公約》相關重點機構簡介
 2.1 重要機構
  2.1.1《氣候公約》締約方大會
  2.1.2《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大會(CMP)
  2.1.3《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CMA)
 2.2 附屬機構
  2.2.1附屬履行機構(SBI)
  2.2.2附屬科學與技術諮詢機構 (SBSTA)
  2.2.3特設工作小組
 2.3 科學相關機構
  2.3.1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門委員會(IPCC)
第三章 後京都機制的重點涵蓋與峇里路線圖
 3.1 減緩
  3.1.1市場機制
  3.1.2設定減碳目標
  3.1.3國家自定貢獻(NDC)
  3.1.4共同但有區別的減碳義務
 3.2 調適
  3.2.1低度開發國家工作計畫及低度開發國家專家團(LEG)
  3.2.2奈洛比行動方案(NWP)
  3.2.3調適委員會
 3.3 損失與損害:華沙國際機制
 3.4 氣候財務機制
  3.4.1全球環境基金(GEF)
  3.4.2綠色氣候基金(GCF)
  3.4.3調適基金(AF)
 3.5技術開發及移轉
  3.5.1技術執行委員會(TEC)
  3.5.2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CTCN)
  3.5.3技術需求評估 (TNAs)
 3.6 能力建構
  3.6.1「能力建構」框架及「德班論壇」
  3.6.2巴黎能力建構委員會(PCCB)
 3.7 透明度
  3.7.1「國家通訊」、「二年期報告」以及「二年期更新報告」
  3.7.2「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第四章 《巴黎協定》重要條文說明
 4.1 《巴黎協定》之架構
 4.2 《巴黎協定》重要條文釋義
  4.2.1前言(preamble)
  4.2.2第二條:《巴黎協定》之目標
  4.2.3第三條和第四條:NDC與減緩
  4.2.4第六條:國際間可轉讓減緩成果(ITMOs)及非市場方法
  4.2.5第七條:調適
  4.2.6第八條:損失與損害
  4.2.7第九條:財務機制
  4.2.8第十條:技術開發與移轉
  4.2.9第十一條:能力建構
  4.2.10第十三條:透明度
  4.2.11第十四條:全球盤點
  4.2.12第十五條:履約與遵約
第五章 結論
第六章 附錄
 一:字詞彙編
 二:氣候公約締約方大會組織圖及氣候公約網站對各機構之簡介
 三:《氣候公約》至《巴黎協定》各項工作項目時間軸
 四: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五:京都議定書
 六:京都議定書之多哈修正案
 七:巴黎協定


推薦序/導讀/自序


[自 序]
參與聯合國氣候公約的活動已經20年,個人有幸見證全球人類為挽救地球氣候危機所付出的道德情操,也學習到國際政治領袖展現的領導才能、科學家的奉獻與執著,更深刻體會到位居國際特殊地位的臺灣,將如何的面臨挑戰與危機。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原本給了我們一個機會,但隨即而來的公約頓挫,讓國際氣候行動必須重新盤整,也因此促生了巴黎協定;這期間,聯合國IPCC的第五次報告及1.5C特別報告,及其所印證日趨嚴重的極端氣候災害,已明確將全球導入氣候危機的情境模擬,除許多國家相繼宣布氣候危機外,自下而上的非政府部門參與、企業的綠化供應練承諾,均將氣候行動與全球永續發展緊密連結,至於瑞典少女桑柏格帶動的跨世代正義論述,更加速了全球邁向2050淨零排碳的進程。然則在整個過程中,就氣候行動的核心議題;即願景、減緩、調適、技術、財務、能力建置,以及社經與教育來看,我國始終沒能以統合的氣候政策來加以對應,而多是聚焦在能源轉型,所以一直是以全國能源會議來回應氣候公約的重要發展。
雖說在2015年巴黎協定通過之際,我國也通過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但是欠缺巴黎協定所要求的2030減碳與控溫目標,也未見法制基礎來提出我國的自定減碳貢獻(NDC),從而在面臨臺灣各界對於銜接國際2050淨零排碳之呼籲,以及外貿導向之企業如何因應國際碳邊境調整措施(CBAM)之壓力時,我們甚至無法在法治國的原則下,決定如何去訂定與國際同步的減碳目標、如何分配並納入各部門的減碳貢獻、如何導入攸關履行國家減碳義務並同時創造綠色契機的碳定價機制,以及如何帶動公私合夥強化減碳並提升社會韌性。具體而言,臺灣在上述所有氣候行動的核心議題上都有其實力,但欠缺對於國際公約發展的脈絡掌握,往往淪於非系統性的決策,或事倍功半的投入;尤其或因欠缺對於國際政治談判所折衝出之公約條的理解,我們與國際社會所關切之重點,更容易流於漸行漸遠。
這本書,並非要將龐大的氣候行動事務都納入討論,而是希望提供給關切全球氣候行動的臺灣各界人士,對於國際氣候行動所依據根本遊戲規則有較體系性的瞭解;知道規範之發展、要求、之所以然,以及現階段之意義,讓各方在對話時,能回歸一致的用語、概念認知,以免流於各說各話,甚至以偏概全失去氣候行動的真義。前氣候公約秘書長克莉絲汀•費加洛曾說過;「在有足夠的在地立法前,我們是無法說國際間已達成甚麼共識的!」是的,不知道國際規範要什麼?為什麼這樣要求?要求到什麼程度?如何合規?有什麼工具?可以和那一個國家或區域集團合作?這些都必須回歸對於國際公約的瞭解,而這也是這本書的撰寫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