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隱性歧視-用人權實踐平等,消弭藏在生活、文化之下的性別歧視

原文書名:


9786263108035隱性歧視-用人權實踐平等,消弭藏在生活、文化之下的性別歧視
  • 產品代碼:

    9786263108035
  • 系列名稱:

    不歸類_人文
  • 系列編號:

    RC8038
  • 定價:

    420元
  • 作者:

    法律白話文運動作者群
  • 頁數:

    256頁
  • 開數:

    14.8x21
  • 裝訂:

    平裝
  • 上市日:

    未定
  • 出版日:

    未定
  • 出版社:

    麥田(城邦)
  • CIP:

  • 市場分類:

    人文社會
  • 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
  • 聯合分類:

    法律.社會.政治
  •  

    ※缺書中
商品簡介


生而為人,我們真的平等嗎?
男女平權不能只是口號,但現實生活該怎麼做?
帶你讀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本全民都該看的平權讀本
落實平權,從你我做起!

在男女平權意識普及的現代,針對性別的歧視還存在嗎?是的!歧視依舊無所不在,以社會文化、風氣為名,隱藏在生活中的各處,這正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設立的宗旨。然而,隱藏在生活中的這些歧視是以什麼形式存在?為何會不容易察覺?我們又能怎麼做出改變?

什麼是歧視?「女性」的定義又是什麼?
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那麼問題來了,女性指的是狹義的生理女性?還是廣義的心理女性也算呢?

我有身體自主權!但生育與否卻要配偶同意?
依據現行的《優生保健法》已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如果要「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不只如此,在臺灣,刑法第288條仍然規定,懷胎婦女墮胎構成犯罪,須面臨刑事責任?除非符合《優生保健法》中的要求,才能構成「可以墮胎的例外」?在胎兒的生命權和婦女的自主權間的掙扎中,我們該如何繼續對話?

隔絕在宗教之外,月經汙名化現象
有月經就沒有嬰兒和你我的誕生,但理解這項事實卻經常無助於改善偏見。關於月經引發的歧視問題,在許多國家(特別是鄉村地區,如尼泊爾山區),經期的女孩和女人經常不允許被上學、上班、去廟裡上香、參與家族重要儀禮;甚至更極端的,她們會被隔離起來,不管是用劃線或小屋的方式,被囚禁在有限的空間裡,直到經血停止流出。

何謂男子氣概?社會偏見下的性別刻板印象
「是男孩就不准哭!」近來「有毒的男子氣概」(toxic masculinity)成為很夯的詞,但有毒的男子氣概到底是什麼、打哪來,為什麼使所有人不分性別都活得這麼辛苦?在當今臺灣社會,什麼樣的性別氣質才符合「真男人」和「好男人」或「真女人」和「好女人」的定義呢?這些當代的定義是否有毒而需要被消除!

臺灣外交再困難,也沒有10%女性限額難
台灣首位女外交官張小月擁有多項外交部的「女性第一」紀錄,而這些紀錄的晚近,顯現出女性早期在進入外交體系的艱難,以及要在體系中獲得重用的稀少性。為什麼外交過去長期被認為是男性的工作?對於性別平等的推動,政府應該採取什麼措施,以確保女性外交官能夠在同等條件下參與和成功地進行外交工作?女性外交官又會面臨哪些實質上的派駐困難?


結婚後該住誰家?財產分配怎樣才平等?
為何女性婚後就要搬進夫家?住在妻子家的男性就叫「入贅」?此外,臺灣人在財產分配運用上,有「重男輕女」的狀況(例如父母幫兒子準備房子)?財產分配中的性別不平等問題既牽涉到個人家庭內部的關係,也反映了社會結構中的性別角色刻板印象,除了法律和政策外,個人、家庭、教育可以如何改變這種觀念?

本書以我國現存的社會現象切入,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條文,從而檢視我國在性別歧視上存在已久的問題,並導入他國案例,創造討論的空間,讓男女平權的願景,逐漸走在落實的路上。

╱╱╱內文試閱╱╱╱

  美術課上,你都怎麼畫出「爸媽」呢?每到母親節,大家就會開始「幫忙」媽媽做家事,不過為什麼做家事是媽媽的事,而家裡其他成員(包括爸爸)的參與是在幫忙呢?臺灣社會對母親的想像是侷限的——哺育孩子、做飯打掃,一副心甘情願的滿足模樣,其形象是溫暖而堅定、嘮叨卻窩心的。父親若做同樣的事卻能獲得「新好男人」的稱讚(在過去,甚至可能會遭受異樣眼光),這些反應在在都突顯了某種關於性別的刻板印象。

  《民法》很久以前曾規定:父母如果對照顧子女的方式意見不合時,由父親決定。然而,在司法院釋字第365號中,大法官提到:該規定制定於1930年,那個女人被迫待在家且無法普遍受教的年代,所以才選擇讓父親負責子女的教養。可是放眼1994年,女人的教育水準已大幅提高,擁有自主意識,從事各種行業的機會也與男人幾無軒輊,因此若在爭執子女管教方式時,一味地排除母親的意見,實在違反了憲法中的性別平等原則。

  其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條就要求各國應盡力改變男女關係的意識形態與行為模式,以消除出於性別差異而產生出的尊卑觀念或社會偏見。由於各國發展程度不同,其社會文化中看待女人的刻板觀念也不全然一樣,因此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1987年通過了第3號一般性建議,鼓勵各國採用因地制宜的教育內容與大眾資訊宣傳的方案,以消除妨礙性別平等的偏見與習俗。

男子氣概需要被解毒,社會偏見需要被仔細解讀

  「是男孩就不准哭!」近來「有毒的男子氣概」(toxic masculinity)成為很夯的詞,但有毒的男子氣概到底是什麼、打哪來,為什麼使所有人不分性別都活得這麼辛苦?「有毒的男子氣概」指的是身為當代男人,活在父權體制中、信仰性別二元分類,對於兩性也有著深根蒂固的刻板印象,比如女人要在家洗衣煮飯、臣服於男性霸權之下,而男人則要負責養家、展現「男人該有的樣子」。

  那什麼是男子氣概(或陽剛氣質)?所有生理男性都具有陽剛氣質嗎?澳洲社會學家康乃爾(Raewyn Connell)提出霸權、共犯、從屬及邊緣四種類型的陽剛氣質,大部分的男人都臣服於霸權男子氣概,只有特定男人能成為社會中所謂「夠男人、有男子氣概的男人」,而一個生理男性拒絕或接受、習得或學不會其所處社會脈絡中對「陽剛」的定義和要求,將決定他在社會中的地位。
因此,有毒的男子氣概是個不斷變動的概念,指特定時空背景下「成為男人」的社會實踐。以古希臘時期為例,希臘半島城邦林立、戰爭無數,當時定義男人最好的方式就是要驍勇善戰、戰無不勝。同時,古希臘人崇拜火神,將父親與火神的地位並駕齊驅,作為抵禦野獸侵襲、照明或炊煮的主力,生理差異及工具分工助長了父權體制及其支配地位。人類學家認為父權體制建構於有秩序的社會,當人類從無秩序進入有秩序、從部族到國家、從採集到農耕經濟,使血親團體中的青壯年男子擔任保護的角色,透過逐漸形成的社會秩序成為治理核心。

  從歷史來看,宗教及律法都不斷灌輸生理男性成為符合定義的「男人」進而支配社會的觀念。如中世紀宗教法《格拉提安教令集》(Decretum Gratiani)提到,中世紀夫妻皆由神指定,為了榮耀上帝並繁衍繼承人。性無能在當時不僅是離婚事由,甚至相信女性擁有精子、性高潮才能懷孕,生兒子是男性精子戰勝女性精子,反之則否。性行為成為衡量「陽剛」最簡單的方式,性高潮和小孩性別更決定了男人是否可以支配女人的標準。陽具崇拜亦加深生理上的支配,年長男子教導年輕男孩成為支配者並認為男男之愛才是純粹的愛,以此合理化貶低女人,但同時期的法律亦表達出對男性間過度愛戀的焦慮,進而將異性戀的地位提高。

  又17世紀的英格蘭開始盛行彬彬有禮的紳士文化,「陽剛」進而涵蓋了階級、品味與禮儀等元素,透過展示騎士精神贏得女人芳心。當有一群男人主宰社會、定義何謂夠格的男人,就會有另一群邊緣甚至受到壓迫的其他男人。根據衛報2017年一項調查,從羅馬時期就存在的一家之主(paterfamilias)概念,至今仍有70%的男人認為自己要在經濟上支撐家庭,42%的青少年認為需要藉由暴力發洩情緒。我們現在讀的人類史,雖以人類之名,但其實就是一部男人史,看著男性統治者如何成為上層階級、如何宰制社會、如何統治國家——陽剛氣質也創造出陰柔氣質(femininity),也抑制了女人的自主性、獨立性與自由。

作者簡介


法律白話文運動
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媒體公司。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愈來愈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內容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並減少廉價批評的出現。我們相信,法律是人類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搭起一座理性的橋梁,用共存與共榮連結立場衝突的人們,而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為閱聽眾們打造這座橋梁,一同思考議題、關懷彼此,並一起塑造屬於臺灣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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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cast:《法客電台》

編者╱李柏翰
國立臺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對人權與全球衛生政治很敏感。跨領域研究者,常在公共書寫中強調性別、障礙與解殖觀點的重要性。現在亦擔任學術期刊《女性主義評論》(Feminist Review)編輯,成為勞碌日常的逃逸出口;主編過《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等書。

編者╱陳冠瑋
台北人,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日本一橋大學客座研究員,曾任東京大學特別研究員,專長為公法,近期關心民主、人權與科技的交會,現與法律白話文運動經營英語平台Taiwan Human Rights Hub,希望提供台灣的人權敘事給國際讀者。

書籍目錄


目次

第1章:定義「對婦女的歧視」
第2章:消除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
第3章:平等基礎上享有人權
第4章:暫行特別措施
第5章:改變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
第6章:禁止販賣婦女與使婦女賣淫
第7章:消除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歧視
第8章:消除外交與國際事務之歧視
第9章:國籍權之平等
第10章:教育權之平等
第11章:工作權之平等
第12章:健康權之平等
第13章:經濟與社會福利權之平等
第14章:農村婦女的權益
第15章:法律上性別平等
第16章:婚姻與家庭生活權之平等
後記:性平倡議者、學者、政治工作者的筆記或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