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法律歸法律?: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原文書名:
產品代碼:
9786263353428系列名稱:
ISSUE系列編號:
JA00039定價:
420元作者:
法律白話文運動頁數:
352頁開數:
14.8x21x1.79裝訂:
平裝上市日:
20220607出版日:
20220607出版社: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CIP:
580市場分類:
法律(一般大眾)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聯合分類:
法律.社會.政治- ※在庫量小
商品簡介
把名字改成鮭魚可以後悔嗎?
製作Deepfake不雅影片,觸犯了哪些罪行?
法律連子宮都要管,會不會太毋通?
台灣至今竟然還存在著酷刑?
看懂新聞爭議,透視人情義理
提升議題解析度,讓法律不只歸法律!
《法律歸法律?》網羅了30則台灣熱門新聞事件,包含一般生活面向的法律知識、近年發生的各種時事話題,以及長期以來引起廣泛討論的重大議題。這些看似荒誕不經,或者攸關公共利益,抑或有志之士正為更好未來努力的事情,都觸及人們行走江湖時無論遇不遇得到,皆值得深入了解的法律實務與判例。
讓法律好好說人話,為你敲開進入法律世界的第一扇門!
法律白話文運動由專業視角切入,解析一般人看新聞時搞不清楚、想都沒想過,甚至滿頭問號的法理爭議,將拗口的法條轉譯成淺顯易懂的白話文,讓人人都能得到一把識讀媒體與法律邏輯的鑰匙。
好評推薦
正確使用《法律歸法律?》的方式是,一邊吸收這些用不太到冷知識,一邊也把每篇文章當作練習題,逐漸習得法律式的思考方法,提升視野的解析度,提高討論效率,讓敷衍更有技巧,並且將人生有限的時間花在更值得的事情上。——吳學展(社會賢達)|專文推薦
介於深度與白話之間;嚴肅與輕鬆之間;緊追時事與謹慎思考之間。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人和社會溝通的路,可以走得這麼精彩、這麼遠!——苗博雅(台北市議員)
曾差點遭詐騙鉅款,才知道若處於法律資訊落差,是多大的風險!現代人要安身立命,怎能不讀法白?——蔡淇華(臺中市立惠文高中圖書館主任)
各界賢達•齊聲推薦
林昶佐(立法委員)
邱威傑(台北市議員)
柯萱如(律師)
苗博雅(台北市議員)
視網膜(《What the法》公視節目主持人)
黃益中(公民教師、《思辨》作者)
蔡淇華(臺中市立惠文高中圖書館主任)
(依姓名筆畫排序)
把名字改成鮭魚可以後悔嗎?
製作Deepfake不雅影片,觸犯了哪些罪行?
法律連子宮都要管,會不會太毋通?
台灣至今竟然還存在著酷刑?
看懂新聞爭議,透視人情義理
提升議題解析度,讓法律不只歸法律!
《法律歸法律?》網羅了30則台灣熱門新聞事件,包含一般生活面向的法律知識、近年發生的各種時事話題,以及長期以來引起廣泛討論的重大議題。這些看似荒誕不經,或者攸關公共利益,抑或有志之士正為更好未來努力的事情,都觸及人們行走江湖時無論遇不遇得到,皆值得深入了解的法律實務與判例。
讓法律好好說人話,為你敲開進入法律世界的第一扇門!
法律白話文運動由專業視角切入,解析一般人看新聞時搞不清楚、想都沒想過,甚至滿頭問號的法理爭議,將拗口的法條轉譯成淺顯易懂的白話文,讓人人都能得到一把識讀媒體與法律邏輯的鑰匙。
好評推薦
正確使用《法律歸法律?》的方式是,一邊吸收這些用不太到冷知識,一邊也把每篇文章當作練習題,逐漸習得法律式的思考方法,提升視野的解析度,提高討論效率,讓敷衍更有技巧,並且將人生有限的時間花在更值得的事情上。——吳學展(社會賢達)|專文推薦
介於深度與白話之間;嚴肅與輕鬆之間;緊追時事與謹慎思考之間。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人和社會溝通的路,可以走得這麼精彩、這麼遠!——苗博雅(台北市議員)
曾差點遭詐騙鉅款,才知道若處於法律資訊落差,是多大的風險!現代人要安身立命,怎能不讀法白?——蔡淇華(臺中市立惠文高中圖書館主任)
各界賢達•齊聲推薦
林昶佐(立法委員)
邱威傑(台北市議員)
柯萱如(律師)
苗博雅(台北市議員)
視網膜(《What the法》公視節目主持人)
黃益中(公民教師、《思辨》作者)
蔡淇華(臺中市立惠文高中圖書館主任)
(依姓名筆畫排序)
作者簡介
法律白話文運動
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越來越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新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我們相信,法律是人類史上最重要的發明,它搭起一座理性的橋梁,用共存與共榮連結立場衝突的人們,而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帶領讀者走上這座橋梁,思考議題、關懷彼此,和我們一起塑造屬於台灣的法律文化。
官方網站:plainlaw.me
FB粉絲專頁: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plainlaw.me
書籍目錄
推薦序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吳學展
作者序 我們仍在努力讓法律好好說話╱廖伯威
第一部分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的荒唐事件
「我已年滿十八歲」
為了壽司改名鮭魚,能後悔嗎?
歌手為什麼不能唱自己的歌?
你真的懂中華民國嗎?
偷走大港鯉魚旗,犯了什麼罪?
為什麼要在夜店養羊駝?
TAIWAN IN任何人都可以註冊商標嗎?
吸管真的可以搶劫嗎?
摸耳垂是性騷擾嗎?
中天換照案是國家機器打壓新聞自由嗎?
太陽餅裡沒有太陽、大波露巧克力卻不能是巧克力?
結婚又交網婆沒問題嗎?
為什麼不能罵人?
第二部分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的不公不義
糾纏在性侵害被害人的法庭性別迷思
Deepfake犯了什麼罪?
法律能保護我們免於被跟蹤騷擾的恐懼嗎?
為什麼在國外的台灣人,沒辦法回台灣?
原來公部門都是這樣規避勞基法!
為什麼原住民狩獵會被判刑?
為什麼走私貓咪引起這麼大的風波?
錯判死刑,政府卻不太想承認
法律連子宮都要管?
亞洲水泥與太魯閣
過了高屏溪殺人無罪?
第三部分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許多人在努力
轉型正義在轉什麼?
為了「台灣是台灣」,他們決定告挪威
台灣為什麼沒有軍法?
不愛中華民國是犯罪嗎?
警察看一下證件會怎樣?
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推薦序/導讀/自序
你現在翻開的是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第八本書。
今年剛好是法律白話文運動成立的第八年,我們出了八本書,Instagram社群逼近三十萬大關、開啟了短影音計畫。
每一天,我們都在嘗試讓更多人看到法白的可能。
在過去,一般人想要理解法律卻不得其門而入、法律人想要和普羅大眾分享觀點卻乏人問津。於是我們試著從中切入,傳達法律人的想法,幫一般人敲開進入法律世界的第一道大門。
我們發現,重點依然是好好地講人話。「專業」和「說出別人聽得懂的話」並非互斥的概念,反過來說,任何有效溝通的前提都是對方願意聽,而且聽得懂;若做不到,再怎麼專業的內容,也只是枉然。
社群平台一直以來都是我們推廣內容的利器,過去幾年來,我們每天努力地刷存在感,從各種新聞事件、社會議題挖出法律成分,去蕪存菁後產出平均每篇千字的社群文案送到各位面前。
本書集結了過去一年多來,法律白話文運動在Instagram上反應熱烈的三十篇主題。和社群平台每篇貼文八百多字不同的是,本書大幅改寫原有的內容,並且加深、加廣探討其中的法律概念。
這本書的選題,從一般生活面向的法律知識、近一年發生的各種時事問題,以及長期以來的重大議題。
有一些很普通、有一些很高大上。很普通的題目,我們挖到概念的最深處,讀完以後你不會馬上變成法律專家,但至少可以讓你感受到法律在你的血管裡流動;高大上的題目,不用多說,百分之百發揮它高大上的價值,也讓你讀完以後,和朋友討論時看起來更有料。
相同的是,我們仍維持過往的風格:無論透過什麼載體,只要是法律白話文運動出品,我們絕對會讓你有興趣,而且看得懂,然後充滿著想分享給身邊人看的動力。
廖伯威 二○二二年四月
文章試閱
為什麼不能罵人?
發生什麼事
T是某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經理,二○一九年某天,因為某個大樓主委要求更換管理組長產生爭執,T前往處理後,要求警察把現場所有人當現行犯處理。
這時在場的住戶S說「那不是你認定的啦」,T回「你懂個屁啊」,S跟著嗆了一句「你懂個屁啊」,T於是罵了一句白痴,這兩個字害他被S告上法院。
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後來T上訴到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妨害名譽罪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有兩種: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指的是「抽象的謾罵」,誹謗罪指的是「具體的指摘」。
這是什麼意思呢?
誹謗罪
「誹謗罪」指的是用具體的言論去指摘別人。
跟公然侮辱罪的抽象謾罵不同,誹謗罪的具體言論,意思是這句話現實上有「存在的可能」,可以去檢驗他是否與事實相符。比如說你在某餐廳網頁底下留言「這家餐廳衛生非常差,廚師都一邊煮菜一邊幫老鼠挖鼻屎再彈進鍋子裡」,這就是一段可以去檢驗真實性的言論,假設店家沒有這麼做,你就有可能涉及誹謗罪。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是指用粗鄙的言語、圖畫、動作等方式罵人。所謂的「侮辱」必須是直接用抽象的言語罵人、嘲笑或其他貶低別人的行為。
也就是難以檢驗言論是不是與事實相符的,普遍會算是侮辱的範疇。像是白痴、蠢蛋這種罵人的詞彙,很難界定到底人要笨到什麼程度、做了什麼傻事,才會算是白痴、蠢蛋,因此無法檢驗罵人白痴、蠢蛋到底是不是符於事實,那使用這樣的字眼來罵人就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
而公然的意思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能看到聽到,跟Facebook開地球不太一樣,所以即使你貼文鎖好友(除非你真的沒朋友),還是會落入所謂「特定多數人能看到」的「公開」。
而且在這個截圖比刪文還要快的時代,曾經有法院判決提到,雖然被告的貼文鎖好友,但馬上就有人截圖傳給當事人看,顯示訊息傳播的速度快到無法擋。
回到前面的那個故事,最高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存在,是「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必須在兩者之間衡量,決定誰該退讓。不能直接用「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這種簡單的連接方式,否則會有違憲的可能。
那麼,要怎麼衡量呢?最高法院提出了兩個階段的判斷方式:
1.詮釋行為人講出這句話的意涵。
2.再從言論自由與限制言論自由所要保護的法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
最高法院提到,在第一階段的詮釋,不能斷章取義,要對於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的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的場所等整體狀況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
什麼是多義性解釋呢?最高法院提到,像是「幹」除了侮辱別人之外,可能還有這些用法:
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的發語詞,像是「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
作為宣洩之詞,像是「幹!真衰」。
第二階段,要把與個案有關的一切世事納入考量,像是被害人挑釁,而以言語回擊,屬於人性的自然反應。畢竟「相罵無好話」,且各種負面詞語粗鄙、低俗的程度不一,不是全部都構成公然侮辱。在這種情形,被害人就應該要更能忍受。
換句話說,這種客觀判斷,必須從第三人的角度來看,是不是貶損被害人的人格或人性尊嚴,而且到了難以忍受的程度,來決定退縮言論自由的保障到名譽權之後。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的時候沒有用上面的標準檢驗T罵出「白痴」的語境,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違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我也是看法白才想到
誹謗罪為什麼合憲?
妨害名譽罪要不要廢除,一直是法律界爭論不休的問題。
主張廢除的人認為,妨害名譽罪是用刑法來管制言論,已經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在過去,誹謗罪曾經被送上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違憲。但是大法官最後給我們「誹謗罪合憲」的結果。
大法官說,言論自由的目的是「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功能得以發揮」,固然很重要,國家也應該要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但相對地,在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不是不能對言論自由做出合理的限制。
而言論自由的限制手段,要直接採取刑事處罰,或單純只用民事賠償,還是要從各種因素綜合考量,不能單純認為誹謗罪的存在就是違憲。大法官也覺得,如果只有民事賠償,可能造成「罵人只要賠錢了事就好」的觀念,使得有錢人就肆無忌憚地罵人。
也因此,誹謗罪的存在,其實就是為了保護個人在法律上的利益而存在,並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而新法也規定,如果基於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以下原因,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記事,而為適當載述。
為了讓公然侮辱罪違憲而罵人?
二○一八年,《博恩夜夜秀》的主持人曾博恩,在節目上探討公然侮辱罪的問題,因此在舞台上故意辱罵JIM,想藉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接著,JIM就向法院對曾博恩提起自訴。不過,法院沒有如博恩所願判他有罪。
法官採取了一個不太一樣的見解,判決書中提到,公然侮辱罪並不全然違憲,在合於憲法的解釋方法下,法官認為公然侮辱罪的成立,必須限縮在「侵害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的前提下才成立。
而博恩之所以罵人,是為了挑戰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於是在節目中邀請JIM出場,挑明要公然侮辱他。此時JIM呈現「雙手展開,眼睛看向鏡頭,面部微笑」的肢體語言,而博恩罵到一半,還說「喔,對不起這個不會有事對不對,這個不會有事情」,接著JIM又拿出自訴狀,表示將對博恩提起自訴。法院基於這段話,認為雙方當事人只是在配合演出,畢竟他們的目的是想要藉由訴訟過程中法官可以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進而達到挑戰公然侮辱罪合憲性的目的。
也就是說,博恩罵人的時候並不是真的想要對JIM的個人人格指責或謾罵,很難認定他有「公然侮辱」的故意,最後判決博恩無罪。
刑法還有管什麼言論?
一九七六年,台灣作家郭壽華,以筆名「干城」,在他發行的《潮州文獻》半月刊以「韓文公蘇東坡給與潮州人的觀感」為題寫了一篇文章,其中有一段寫道:
韓愈為人尚不脫古文人才子怪習氣,妻妾之外,不免消磨於風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及後誤信方士琉璜鉛下補劑,離潮州不久,果卒於琉璜中毒。
文章刊出後,韓愈的第三十九代孫韓思道非常生氣,覺得他的超級曾祖父名譽受損,於是提起自訴,主張郭壽華涉嫌犯「誹謗死者罪」。
刑法第312條第2項是這麼規定的:「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韓思道為了證明他真的是韓愈的子孫,拿出了《韓氏家譜》、《韓文公後裔家族世系表》。當時的警大圖書館有一本《河南省孟縣誌》,也真的記載「韓思道是韓愈的第三十九世孫」。另外,韓思道也提出「韓文公後裔世襲翰林院五經博士關防」,法院請故宮鑑定後,確認是真品。
綜合這些證據,法院認定自訴人韓思道真的是韓愈的第三十九代子孫。
被告郭壽華則主張,「風流病」兩個字不是現代的「性病」,而是指中國古代文人的浪漫習氣。不過,法院認為,「染風流病」會讓一般人有個大膽的想法,郭壽華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所以認定郭壽華有誹謗韓愈的故意。
一九七七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郭壽華有罪,處罰金三百元。郭壽華不服上訴,也被高等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法院的判決,邏輯上來說沒有錯,因為刑法真的就這麼規定。
不過很多人可不這麼想。
當時著名的法學者薩孟武投書《聯合報》質疑,「韓思道是不是韓愈子孫的正當性」這件事在法律上的正當性。畢竟韓愈也死了一千多年,在這一千年間的中國動亂非常嚴重,傳到韓思道手上的族譜,可靠性非常值得懷疑。
薩孟武更質疑,「直系血親」的認定,必須要有醫師開立的證明文件。韓思道手上的家譜,是一九一三年編修的,上面甚至還註記「自唐迄今千有餘年,屢遭兵火,家譜無存,相傳文公二十四代孫玉珍」,因此韓思道到底是不是韓愈的「直系血親」,就更值得懷疑了。
撇除這些,侮辱死者罪是一九三○年代制定的法律,目的是保護「遺族或社會對先人的虔敬情感」,字面上來說,死了一千多年的太祖當然是法條規定的「先人」,如果被侮辱或是誹謗,子孫提告似乎沒有什麼問題。
刑法管制言論真的好嗎?
從上面的三個犯罪類型,都屬於刑法管制言論。對言論自由有一定程度的侵害。
但這樣的侵害是不是太過分了 也就是這些犯罪的存在,有沒有違憲的問題,有沒有用刑法來處罰的必要呢?
妨害名譽罪在實務上反而成了「以刑逼民」的手段,而且每個人的感受不一,導致很多案件最後都變成個案判斷,反而造成了規範不明確的問題。而或許你敬愛的先祖被人罵了,你當然會難過,但有必要用刑法處罰嗎(就別說是一個差一千年的祖孫)?
這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