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
原文書名:
產品代碼:
9786267488133系列名稱:
Read讀字館系列編號:
2AF515定價:
450元作者:
吳孟玲/林李達/劉德鏞頁數:
320頁開數:
14.8x21裝訂:
平裝上市日:
20240909出版日:
20240909出版社:
創意市集(城邦)CIP:
584.52市場分類:
法律(一般大眾)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聯合分類:
法律.社會.政治- ※在庫量大
商品簡介
絕對不是只有有錢人或是大家族才會遇到法律糾紛,
面對老、病、死前的各種法律問題,可以更快速找到解決方法
關於「家」的法律議題,你我都必須謹慎面對、處理
如果你以為:
●我們家沒什麼錢,不用規劃啦
●我只有一個小孩,反正都要給他
●我沒有小孩,就只有自己跟配偶喔
●我家長輩身體硬朗,並且口袋充滿
......你可以不用規劃,那麼你可能大錯特錯
家不只是錢的問題,七至八成都與「家」中的生、老、病、死有關係。面對親人債務要如何處理,甚至長輩扶養和生老病死各樣問題......家人間互相控告、親人間撕破臉,這些事實跟你想的不太一樣。
絕對不是只有有錢人或是大家族才會遇到法律糾紛,
面對老、病、死前的各種法律問題,可以更快速找到解決方法
關於「家」的法律議題,你我都必須謹慎面對、處理
如果你以為:
●我們家沒什麼錢,不用規劃啦
●我只有一個小孩,反正都要給他
●我沒有小孩,就只有自己跟配偶喔
●我家長輩身體硬朗,並且口袋充滿
......你可以不用規劃,那麼你可能大錯特錯
家不只是錢的問題,七至八成都與「家」中的生、老、病、死有關係。面對親人債務要如何處理,甚至長輩扶養和生老病死各樣問題......家人間互相控告、親人間撕破臉,這些事實跟你想的不太一樣。
作者簡介
姓名:吳孟玲
現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研究所肄業
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
律師高考及格、公務人員金融法務高考及格、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及格、期貨營業員考試及格、信託人員考試及格、專利代理人、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格
相關著作:《擊敗渣男!這樣可以告嗎?專業律師教的恐怖情人反擊法》
姓名:林李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企業管理組EMBA
曾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基隆生命線協會講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專業諮詢委員、社團法人青年創業協會總會企業危機處理系列講師、臺北市政府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諮詢律師、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家庭扶助中心專業諮詢委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委員
姓名:劉德鏞
東吳法律系畢業,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碩士就讀中。
目前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中正區公所法律諮詢律師。
擔任律師的執業經驗中,看到人性的堅強與脆弱。暫時放下案牘勞形,望向窗外熙攘的人群,不禁思考:有了法律,是否可能導致更多糾紛?但倘若沒有法律,人們的糾紛更會無止境纏繞糾結吧。於是深吸一口氣,再次伏案,利用法律來建構更多笑容的世界。
現在位於美國加州,努力和高物價奮鬥中。
商品特色/最佳賣點
面對高齡化的社會,大家因應金管會2020年開始的信託2.0 計畫,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簡稱「信託公會」)規劃了「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與「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兩個認證制度以培育人才。
高齡者有幾種情況,錢不夠的怕沒錢,錢多的怕爭產;健康的擔心自己活太久,生病的擔心花太多錢;孩子在身邊的擔心分財產吵架,孩子不在身邊的擔心自己沒人照顧。高齡金融規劃除了金融面向的規劃,也包含居住、照顧、醫療、法律等等,金融必須跨業結合外部資源,長者的需求才能獲得更全面的滿足。
國人多數退休年齡落於55到65歲之間,若依近來平均壽命約80歲來看,那麼多數人在退休後至少還有25到30年要度過,退休後的人生相當漫長。如果要繼續維持有品質的生活,就要盡早在自己身體還健康、意識還清楚的時候,事先規劃退休資產,才能有效分配資產,抵禦長壽所帶來的種種風險。
由於遺囑和財務傳承等是比較複雜的問題,因此本書以QA形式直接點名出各種會因遺囑和財務傳承所產生的問題等,並直接將答案點名出來,使讀者一目了然。清楚知道該怎麼做或是可以有哪些做法,遇到困難了,可以怎麼解決。
把複雜的內容圖表化,一般讀者面對法律書籍總是覺得難以理解,本書特地將複雜的內容圖表化,使讀者不會霧煞煞,容易明白如此難以理解的信託法等等,把自己最重要的事情安排妥當。
書籍目錄
1我才50初頭,需要立遺囑嗎?
Q1我還沒老,需要先立遺囑嗎?
Q2遺囑有哪幾種方式呢?
Q3怎麼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Q4遺囑內容該注意什麼?
Q5遺囑內容可以變更嗎?
Q6誰可以成為遺囑裡的受益對象?
Q7未預立遺囑,配偶能分多少遺產?
Q8我的財產可以自由用遺囑規劃嗎?
Q9我可以把財產全部捐出去,不要留給不孝子女嗎?
Q10同居伴侶的遺產權益
Q11同性伴侶的遺產權益
Q12大陸地區和親友的繼承權益?
Q13遺囑要怎麼執行?
2 50以後要開始做財務傳承的規劃
Q14傳統財富傳承的種類和風險
Q15做傳承規劃,你不可不認識的「信託制度」
Q16信託契約架構中的各關係人介紹
Q17什麼是信託2.0?
Q18淺談個人信託
Q19個人信託一定要找金融機構承作嗎?
Q20個人信託契約的重要內容
Q21遺囑信託該如何規劃?
Q22信託受益權可以繼承或拋棄嗎?
Q23越活越久就需要了解安養信託
Q24愛孩子就要考慮子女保障信託
Q25讓保險金信託真的保障保險受益人
Q26萬一信託關係人死了該怎麼辦?
Q27信託規劃下,債權人能強制執行財產嗎?
Q28成立信託後,能否反悔撤銷或變更內容或終止契約?
Q29 到底我要用哪種方式做財富傳承?
Q30 要用信託把錢藏起來可行嗎?
Q31高齡金融不動產信託型態介紹
Q32除了金融機構,我可以自己找人做信託規劃嗎?
Q33以房養老,不讓自己窮得只剩下房
Q34留房養老,以租金收入安心養老
Q35家族財富傳承簡介
Q36淺談家族控股公司和閉鎖型公司
Q37淺談公益信託
3我成為繼承人了,該怎麼辦?
Q38家人過世了,繼承手續該如何處理?
Q39遺產稅介紹
Q40還沒繼承就要繳好多稅,有無合法的節稅方式?
Q41遺產稅太多錢繳不起,怎麼辦?
Q42繼承人分配喬不攏,大家不肯簽名該怎麼辦?
Q43不動產繼承和遺產分割如何辦理?
Q44遺囑要怎麼執行?
Q45被大哥和媽媽要求拋棄繼承,我一定要遵守嗎?
Q46怎麼一直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跑出來跟繼承人要錢!(遺產清冊)?
Q47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Q48辦理遺產有限時!?沒在期限內處理怎麼辦!?
Q49爸媽先去世,我能否繼承爺奶的遺產?
Q50繼承權被侵害怎麼辦?
4如果知道自己罹病時,財產該如何規劃?
Q51當知道罹病時,我該如何檢視傳承計畫?
Q52配偶罹病後,他的家人對於生活幾乎沒有關心,但去世後,對於財產繼承有很多意見 ,該怎麼辦?
Q53跟配偶感情不佳,罹病後該如何規劃財產?
Q54如何保障孩子及家族的財務傳承規劃?
Q55當身體健康亮紅燈時,股票等證券投資該如何傳承?
Q56 50歲以後該如何做保險金信託?
Q57罹病後該如何規劃名下的不動產?
Q58申報遺產之遺產稅免稅額?
Q59生病後開始贈與晚輩的財產,去世後,為何還會被課遺產稅嗎?
Q60夫妻間贈與不是免稅嗎?為何還要被課遺產稅?
Q61財富規劃中有關贈與的稅賦認識
Q62保單贈與規劃的地雷
Q63不動產傳承「三角移轉」踩到課稅地雷
5生病太痛苦,我可以決定自己生命終點嗎?
Q64我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善終嗎?台灣可以安樂死嗎?
Q65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Q66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Q67我要如何預立末期的醫療照護?
Q68若家人對於醫療照護有不一樣的想法該如何處理?
6家人罹患重大疾病,我們該怎麼辦?
Q69是不是父母都可以要求子女給付生活費用?
Q70是不是所有親人間都需要給長輩生活費用?
Q71長輩的安養照護費用,該由誰來支付?
Q72如果長輩跟某一子女同住,他可否向其他子女要求支付長輩的生活費用?
Q73萬一子女都沒有錢支付長輩生活費,該怎麼辦?
Q74惡婆婆老了,苦命媳婦居然還要扶養她!?
Q75不願意支付生活費用的子女,是否可以讓他喪失繼承權?
Q76小時候爸媽都沒照顧我,老了卻要我養他?
Q77如果繼承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未來可以在遺產裡請求嗎?
Q78身障卡和重大疾病卡有何差別?
Q79長照2.0該怎樣運用?
7家人身心無法處理事務,該怎樣保障?
Q80遺囑內容該注意什麼?
Q81被監護╱輔助宣告之後對長輩的權利有何影響?
Q82聲請監護╱輔助宣告後,要如何選任監護╱輔助人?
Q83我可以自己決定由誰來擔任我的監護權人嗎?
Q84如何辦理意定監護?
Q85擔任監護權人(或輔助人)有何權利或責任?
Q86監護權人(或輔佐人)要做些什麼事情?
Q87意定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的權責有何差別?
Q88萬一家人對於要不要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有不同意見該怎麼辦?
Q89監護人(或輔助人)可以處理長輩的財產嗎?
Q90萬一監護權人對長輩不好該怎麼辦?
8當家人被診斷出失智時,該怎麼辦?
Q91長輩失智了如果有拿到手冊的失智者沒有申請監護宣告,他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嗎?可以立遺囑嗎?
Q92如果有拿到手冊的失智者,他沒有聲請監護宣告,他被店員鼓吹辦理多個門號或其他開戶幫忙詐騙洗錢,該怎麼辦?
Q93長者平常有恍惚狀況,被其中一名子女帶回居住,然後帶去將銀行存款解約或不動產過戶,此時其他子女能否有何救濟方法?
Q94倘若長者被診斷出失智,能否以此向金融或其他單位申請註記?程序該如何進行?
Q95若長輩失智了,可以如何保護他的不動產?程序該如何進行?
Q96若長輩失智前即表示財產希望用信託方式處理,然在被診斷出失智後應該如何辦理?
Q97對於時常外出走失或闖禍的長輩,倘若家人將他關在家裡,又被抗議妨害自由,該如何處理?
Q98面對失智長輩控訴遭家人虐待,究竟該給予怎樣協助提出保護令聲請?
Q99失智長者涉及了傷害、竊盜等刑事案件該怎麼辦?
Q100失智長者無故欠錢等民事糾紛該怎麼辦?
推薦序/導讀/自序
有人說現在的50+世代是照顧父母的最後一個世代,卻是要自立自強不能期待兒女扶養的第一個世代,身為50+又是三明治族群的我,深有同感。
與父母一同居住,看著父母的老去和失智,彷彿就只能陪同就醫或者在因失智闖禍去善後處理,這種種的無奈和無望,這是三明治族群的第一個無解的悶。
在面對還在求學的兒女,各樣帳單雖然輕薄,但裡面的應繳數字卻是壓力山大,當面對自己各樣不確定,總希望能為孩子規畫一個比較確定的未來,這也是三明治族群的第二個無解的悶。
在上有高堂下有待哺的時候,身邊50+親友開始出現健康各樣狀況的,甚至前幾天才在臉書看到旅遊消息的,怎麼傳來死訊噩耗,健康和意外的無常,這也讓50+三明治族群有第三個無解的悶。
因為過去我有十年法官的執業經驗,後來又成為律師,自然成為50+親友諮詢的對象,我就在想應該要把50+三明治族群時常遇到的家事法律問題集結起來,成為一本隨時可以翻閱的工具書,於是跟事務所律師一起撰寫這一本書。
面對長輩的失智和疾病,法律上該如何面對,在這本書裡可以找到解答。
面對自己疾病以及財產如何規劃,在這本書裡也可以找到方向。
面對長輩遺產分割該如何處理,在這本書裡也可以找到解決方法。
面對自己要為自己或晚輩做財產的規劃,在這本書裡也可以找到路徑。
總之,這是一本我為自己寫,也為大家寫的書,希望對於50+的你或三明治的你或者是頂客族的你,都會是一本有幫助的書。
文章試閱
Q.29 到底我要用哪種方式做財富傳承?
前面我們花了一些篇幅介紹信託,但因為一般信託都是金融機構承作,有些應付的費用需要支付,因此不少人詢問後仍舊觀望,甚至會問說,難道只有信託能讓我的財富傳承永保安康嗎?
就這問題,我們的回答是,任何傳承工具都沒有辦法保證永保安康,每種傳承工具都有其優點和缺點,建議了解後,針對你的性格以及財產種類,還有子女狀況,做通盤考量,甚至多方搭配。
僅就目前大部分的財富傳承工具「贈與」、「繼承」、「保險」、「信託」,它們的優缺點簡要整理,以供參考。
贈與
優點:可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逐年贈與,免繳遺產稅又可以達到傳承。
缺點:超過每年免稅額的贈與需繳納贈與稅。一旦財產轉移後,父母對財產就沒有掌控和運用權利。常發生子女揮霍或棄養等狀況。
繼承
優點:財產都在父母名下,擁有實質掌控權。父母可利用遺產做某程度的規劃。
缺點:當繼承發生時,若沒有事先規劃,可能連繳遺產稅的現金都出問題。雖然可用遺囑規劃,但仍有特留分的規定。
保險
由於身故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並且在一定額度內也不會向受益人課徵所得稅,目前實務上不少利用保險為子女預留稅源的規劃工具。
缺點:國稅局採用的實質課稅原則,讓想利用保險作傳承規劃,在資金運用彈性空間受限。
信託
優點:由於目前實務上信託產品越來越多元,且與遺囑和保險等結合,並且不少財產都能納入信託,越來越能滿足財富傳承上的需要。
缺點:目前金融機構的信託服務各樣費用,對財富傳承者而言負擔重。由於信託的首要目的並非節稅,因此不少信託的規劃仍需要繳納稅負。
許多人可能會有「只有那些有錢人才需要做傳承規劃」的想法,但其實這是錯的!
我們在實務上時常看到的是一般百姓如你我一樣,卻因為財產太早過給孩子,或者遺產分配不均等,產生各樣家庭失和的問題。很多糾紛不是幾千或上億財產,而是一間房子、幾十萬或上百萬財產,所以無論你一生辛苦累積的財產有多少,提前準備好自己的傳承規劃,能為下一代解決許多煩惱,避免手足失和的狀況。
Q.48 辦理遺產有限時嗎? 若沒在期限內處理該怎麼辦?
繼承之所以複雜,在於處理繁瑣喪事之餘,還需要所有繼承人們坐下來好好談清楚遺產的處理情形,同時得開始辦理一堆手續,加上這些手續還有時效規定,要求我們得在一定時間內辦理!種種事務把繼承人們搞得頭昏腦脹,這篇就把與繼承相關所有的時效規定整理給大家!
申報遺產稅(6個月內辦理)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果逾期未申報,有可能會被額外開罰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遇到繼承人間彼此對於遺產稅繳納無法達成共識時,繼承人中其中一人仍可以先單獨申報遺產稅。
如果按時申報遺產稅並經核定後,原則上在收受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的話,也可能會被罰!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罰款是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繼承開始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
根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6個月內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否則每超過一個月,就有可能會被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會超過二十倍。
然而如果繼承人間針對不動產遺產如何登記有意見,且有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該怎麼辦呢?為了避免受罰,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可以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就不動產遺產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此種登記類型無需所有繼承人全體同意,登記時更無需印鑑證明,因此可以透過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之方式來爭取避免受罰。如果後續針對不動產遺產乃至所有遺產該如何分配始終喬不攏,便可以透過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來解決。
另外,如果不動產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會發生什麼事情呢?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相關規定,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一年內,繼承人仍未辦理登記,此時地政機關等公家單位會通知繼承人來辦理登記;若超過三個月仍未聲請登記,就會被列冊管理;被列冊超過15年仍未聲請登記的話,就有可能會被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金即由繼承人按照應繼分分配。超過十年仍無申請提領該價款者,該價金就會歸屬國庫。因此即使繼承人遲遲未辦理登記並遭到拍賣,其價金仍會屬於繼承人所有,只要在十年期限內領取,就不會被國家充公。
Q.72 如果長輩跟某一子女同住,他可否向其他子女要求支付長輩的生活費用?
基本上成年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多是以金錢的供給為主要項目,如果都是某一位兒子或女兒在照顧家中長輩,其實是有權利向其他未照顧長輩的兄弟姊妹請求一起負擔扶養費的!
請求扶養費的途徑
以長輩本人為原告,請求未盡到扶養義務之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之責任:此種方法之前提是長輩本人願意向子女提告;亦即如果長輩意識還清楚,且未受到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就需要經過長輩本人之同意,依其自身之意思來向子女提告。
以自己之名義,向兄弟姊妹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如果長輩都是自己在照顧而其他兄弟姊妹漠不關心,自己已經支出相當大筆之扶養費,此時可以根據《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兄弟姊妹請求自己已經代墊之扶養費。例如第一個實務見解,便是向兄弟姊妹請求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然而此種訴訟僅為處理「過去已經代墊之費用」,並非請求兄弟姊妹履行未來之扶養義務,因此如果是希望過去已支付的扶養費請求兄弟姊妹一起負擔,又希望其餘兄弟姊妹未來也要盡到扶養義務,就需要綜合上面兩種訴訟,一起向法院提出訴訟。
扶養義務該如何分擔?
至於扶養義務該如何分擔, 應該要依照個案認定,審酌各應負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與身分、受扶養者之需要等;經過法院綜合考量後,決定需要扶養到什麼程度,並且每位需盡到扶養義務之人該如何分擔。
傳統觀念上,有些人認為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不應該要負扶養義務;也有些人認為長子、長媳一家身為男生又是老大,應該要負擔最大的扶養義務等等,然而這些都不是法律上正確的觀念,所有的子女都應該要負擔扶養義務,沒有什麼男生才要負擔、嫁出去的女兒不用負擔等道理。
扶養費該如何分配,法院會仔細審酌每個人之年齡、經濟狀況等來分配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也沒有所謂長子、長媳就無條件需要負擔較高比例之慣例。
負擔扶養費之子女可以向其他未負擔長輩扶養義務之兄弟姊妹請求;而每個人應該分擔多少之比例,會由法官根據個案裁量分配,不會單單因為性別、家中排行等因素就免除或是加重扶養義務。
Q.88 萬一家人對要不要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有不同意見,該怎麼辦?
面對長輩的退化或者失智現象,不見得所有家人都希望聲請監護宣告,有可能認為如此一來,長輩就被貼上「失能」印記,也或許是因為家人間彼此不信任,對於財產處理部分,無法達成共識,彼此不信任,互相謾罵,甚至告上法院、彼此撕破臉的家庭風暴在法庭上比比皆是。然而倘若真的走到這一步,該怎麼辦呢?
一、若長輩自己或家人間對於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有不同意見,該怎麼辦?
依照法律規定,只要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二、當法院收到監護╱輔助宣告之聲請後便開始審理,讓專業醫師鑑定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狀態後,法院會依職權來判斷該案應該是為何種宣告,因此法院不會受到聲請人所聲請之事項拘束,縱使家人之間對於長輩是否應受宣告、應受到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有所爭執,都不會拘束法院。
三、至於要選誰當監護人或輔助人,法院通常會根據《民法》第1111條,法院會在「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這些選項中,選定監護人;且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甚至可以選任不只一人,來共同擔任監護人。
四、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會考慮甚麼因素呢?根據《民法》第1111條之1,法院會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身心狀態、生活及財產狀況、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等,並在優先考慮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意見後,為了受監護宣告之最佳利益來選定監護╱輔助人。
五、在審理監護╱輔助宣告案件的過程中,如果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還能夠到庭陳述意見的話,法官通常會將他請到法院,並親自詢問其本人之意見。若還能清楚陳述其心中意願,法院會特別尊重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的意見,也就是說,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其本人之意見,會是法院考量之眾多因素中,極重要的因素之一。
六、倘若長輩本人的意見與子女的期待之人選有所不同,便需要在審理過程中提出各樣證據,法院目前會有程序監理人或家事調查官來協助法官選任我們心中認為適合的監護╱輔助人。
然而倘若家族之間能夠好好溝通,對於長輩應受何種宣告、由誰來擔任照顧者能取得共識,不只能夠加速法院流程的進行,家人間亦能保持和諧關係,便是對於誰來照顧家中受監護宣告之長輩家人間已有共識,因此該案即能迅速取得監護宣告之裁判,使長輩之權益儘速獲得保障,對於家人之間、長輩本人都是莫大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