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侶途:同性婚姻上路後,這世界發生了什麼?
原文書名:When Gay People Get Married: What Happens When Societies Legalize Same-Sex Marriage
產品代碼:
9789570532449系列名稱:
人文定價:
500元作者:
M.V. Lee Badgett (李•巴吉特)譯者:
黃思瑜頁數:
496頁開數:
14.8x21x2.63裝訂:
平裝上市日:
20191223出版日:
20191223出版社:
臺灣商務印書館CIP:
544.329市場分類:
人文社會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聯合分類:
法律.社會.政治- ※在庫量小
商品簡介
首部以社會學、經濟學研究方法,
訪談、統計及探討各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社會與人民產生了什麼思考、生活與價值;
而臺灣同婚通過後也在世界發展的脈絡中。
本書榮獲第44屆美國心理學會傑出書籍獎!
獨家收錄2019年臺灣版作者序!
同婚通過後,對同性伴侶們來說無疑是邁入平權的一大步,
終於是時候可以正大光明地表達兩人的「愛」與「誓約」。
但對有些人來說,他們擔心社會漸漸邁入瓦解、崩壞的年代了。
「天塌說」甚至在各地此起彼落,揚言同婚通過之後「爸爸媽媽不見了、爺爺奶奶消失了」!
同性婚姻,到底是彰顯平權的價值?抑或是殲滅家庭傳統?
同性婚姻上路之後,會帶來怎樣的生活影響??
「婚姻」的定義,會因此改變嗎?
同志是否會因為進入「婚姻」這個古老的制度,反而改變同志圈自身的特有文化呢?
臺灣身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又能透過西方國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脈絡找到什麼相似或可借鏡之處呢?
在這本理性調查與探討的書中,你心中會有自己的答案,以及嶄新的理解。
•••
為了找到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經濟學家巴吉特到了於2001年、也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荷蘭。她訪問了許多對同性伴侶,找出同性婚姻通過後對他們生活上的影響。我們透過巴吉特的研究了解到,同性婚姻通過後對於伴侶之間的關係、家人、以及職場同事的影響。另外巴吉特也對於公家機關的影響特別感興趣,因為同性婚姻通過之後,公家機關要受理更廣大的群眾,這也是巴吉特積極探討的範疇。
本書將帶給讀者對於「同性婚姻」議題一個完全嶄新的面貌,針對現今同婚議題之辯論,以及對於政治、社會和個人不同觀點的啟發,給讀者一個看待同婚議題的不同視角。
【專文導讀】
王鼎棫╱網站「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及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婚姻平權作為同志的奮鬥寫照,凸顯出同志人權運動與各方勢力的競逐,將會一直持續下去。而同婚之路的演進,簡單來說,就是把同志進入家庭的訴求,向社會尋求支持,並透過政府公權力予以承認,走向制度化的過程。」
首部以社會學、經濟學研究方法,
訪談、統計及探討各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社會與人民產生了什麼思考、生活與價值;
而臺灣同婚通過後也在世界發展的脈絡中。
本書榮獲第44屆美國心理學會傑出書籍獎!
獨家收錄2019年臺灣版作者序!
同婚通過後,對同性伴侶們來說無疑是邁入平權的一大步,
終於是時候可以正大光明地表達兩人的「愛」與「誓約」。
但對有些人來說,他們擔心社會漸漸邁入瓦解、崩壞的年代了。
「天塌說」甚至在各地此起彼落,揚言同婚通過之後「爸爸媽媽不見了、爺爺奶奶消失了」!
同性婚姻,到底是彰顯平權的價值?抑或是殲滅家庭傳統?
同性婚姻上路之後,會帶來怎樣的生活影響??
「婚姻」的定義,會因此改變嗎?
同志是否會因為進入「婚姻」這個古老的制度,反而改變同志圈自身的特有文化呢?
臺灣身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又能透過西方國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脈絡找到什麼相似或可借鏡之處呢?
在這本理性調查與探討的書中,你心中會有自己的答案,以及嶄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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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找到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經濟學家巴吉特到了於2001年、也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荷蘭。她訪問了許多對同性伴侶,找出同性婚姻通過後對他們生活上的影響。我們透過巴吉特的研究了解到,同性婚姻通過後對於伴侶之間的關係、家人、以及職場同事的影響。另外巴吉特也對於公家機關的影響特別感興趣,因為同性婚姻通過之後,公家機關要受理更廣大的群眾,這也是巴吉特積極探討的範疇。
本書將帶給讀者對於「同性婚姻」議題一個完全嶄新的面貌,針對現今同婚議題之辯論,以及對於政治、社會和個人不同觀點的啟發,給讀者一個看待同婚議題的不同視角。
【專文導讀】
王鼎棫╱網站「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及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婚姻平權作為同志的奮鬥寫照,凸顯出同志人權運動與各方勢力的競逐,將會一直持續下去。而同婚之路的演進,簡單來說,就是把同志進入家庭的訴求,向社會尋求支持,並透過政府公權力予以承認,走向制度化的過程。」
作者簡介
李•巴吉特(M.V. Lee Badgett)
經濟學專家。
麻薩諸塞大學阿默斯特分校(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mherst)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之經濟學教授。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威廉姆斯性取向法律與公共政策研究所(Williams Institute for Sexual Orientation Law and Public Policy at UCLA)研究主任。
巴吉特擅長領域為家庭政策議題、勞工歧視議題(包含性傾向、種族與性別)、勞工經濟、同性婚姻。
譯者簡介
黃思瑜
英國巴斯大學口筆譯研究碩士,現為自由口筆譯者。譯有《未來一百年大預測》、《只來了一半的末日》、《救救正常人:失控的精神醫學》等書。
書籍目錄
導讀
臺灣的侶途:在同婚專法制定,天沒下紅雨之後?╱王鼎棫
致謝
作者序(2019年繁體中文版作者序)
第1章 引言:不一樣的觀點
第2章 為何要結婚:婚姻的價值
第3章 這底排除其他婚姻的替代方案
第4章 同性婚姻對異性戀的衝擊
第5章 借來的東西:試婚
第6章 新的東西:婚姻會改變同志嗎?
第7章 同志社群內的反婚派
第8章 同床異夢:評估婚姻的替代方案
第9章 改變的步調:我們是否走得太快?
第10章 結語:婚姻翻修中?
附錄一 建立衡量指標與比較
附錄二 荷蘭伴侶研究方法
推薦序/導讀/自序
【各界權威•共同推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李建良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林春元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昶佐 立法委員
洪凌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
徐志雲 精神科醫師╱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長
陳宜倩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黃涵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系教授
鍾道詮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
顏正芳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教授、精神科醫師
•••
「當同婚通過後,到底是「舊瓶裝新酒」、「新瓶裝舊酒」,還是一切從新開始?作者提供了種種資訊和觀點,值得一讀、多元思考!」(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
「本書介紹了同志婚姻脈絡,釐清社會大眾的誤解,能有效降低對於性少數族群污名化。」(顏正芳,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教授、精神科醫師)
「婚姻不只表現兩個人相愛和共同生活的意願,還需要法律制度保障權利。相信《當同婚通過後》能為臺灣同婚倡議注入更多力量,讓同婚得到同志社群內外更多理解和認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系教授,黃涵榆)
國外媒體、名人推薦
「《侶途:同性婚姻上路後,這世界發生了什麼?》完整提供給美國及世界各地的正在為LGBT族群完整權益的所有強而有力的論述!」──《國際社會學人評論》(International Socialist Review)
「可讀性高、精采度強的完整資訊、問卷、調查以及巴吉特實際的訪談!」──《逆流而上》雜誌(Against The Current)
「這是到目前為止分析同性婚姻最傑出的書!太驚艷了。」──維爾塔•泰勒,《801歌廳的變裝女王》共同作者(Verta Taylor,co-author of Drag Queens at the 801 Cabaret)
「巴吉特的分析太具有啟發性了,對於同性婚姻有興趣的任何人都應該讀這本!」──《加州律師》雜誌(California Lawyer)
作者序(2019年繁體中文版作者序)
《侶途》作者序
自二○一九年底起,有二十八個國家(至少每個洲都有一個)准許同性伴侶結婚。這個二十一世紀的浪潮,由二○○一年的荷蘭首開先河,臺灣於二○一九年接續,絲毫沒有消退的跡象。每多一個新的國家實踐婚姻平權,其他地方的人們就能把它視為一個實際目標,更加期待自己的國家也可能實現。有更多的挑戰將隨之而來,特別是受到臺灣啟發的其他亞洲國家。
每一個國家都有自身通往實踐同性伴侶平權的特殊道路,臺灣也包括在內。與此同時,正如本書所記載,我們也可以在縱觀許多國家的時候,看見更多在這條路上所產生的共同影響;我發現臺灣和其他國家至少就有兩個相似之處,可能影響著臺灣婚姻平權的未來。
首先,就像許多國家一樣,臺灣邁向准許同性伴侶結婚的步調非常緩慢,其中包括採納較受限的第一步;從二○一五年開始,有十八個縣市制定了讓同性伴侶在當地登記雙方關係的法律機制。那種身分並沒有與婚姻相同的法律和象徵價值,但確實提出了認可同性婚姻的需求,有上千對同性伴侶也註記了他們的關係。
第二,正如美國、南非和幾個拉美國家,臺灣的法律變遷也是起因於法庭裁決。二○一七年,臺灣的憲法法庭裁定,禁止同性伴侶結婚違反憲法關於婚姻自由及平權的條款。而這項裁決也產生一些爭議,尤其觸怒了保守的宗教團體(其他國家也發生過相同狀況),反對者試圖透過二○一八年的公投阻止憲法法庭的裁決。雖然反同志、雙性戀者以及跨性別者(LGBT)的公投過關並未擋下法庭裁決,但公投票似乎影響了立法層面的執行。立法院並未准許同性伴侶依《民法》(規範異性伴侶婚姻的法律)結婚,卻為同性伴侶制定了一部特殊專法。
也因為這部專法,臺灣的平權之路或許未達盡頭。就某種意義上來說,二○一九年的專法讓臺灣的同性伴侶比前往縣市政府登記更加接近平權,但還不算完全平等。當前的同婚專法仍有許多重要的差距:結婚年齡設定較高,跨國伴侶結婚的權利,以及同性伴侶借助人工生殖擁有孩子的能力都受到了限制。
尤其在反對派仍堅不退讓的情況之下,這些權利的差距將隨著時間演進而消失嗎?本書記錄了歐洲和美國實踐婚姻平權的初期樣貌,還有社會變遷的軌跡,更揭示臺灣將繼續邁向全然的婚姻平等。原因都很簡單,同志、雙性戀者以及跨性別(LGBT)倡議者將繼續推動,方法也會更明顯。舉例來說,法律學者基斯.瓦迪克(Kees Waaldijk)就曾提出,為同性伴侶爭取某些權利的平權論述,會愈來愈難以合理化剩餘的差距。
本書記載了社會持續變遷的背後一項較明顯且意義深遠的原因,那就是婚姻的公共性質。婚禮儀式可以拉攏家人和朋友,即使是同性伴侶身邊原先不一定支持的親友也囊括在內;有時候來自家人的負面觀感,會在計畫婚禮的過程中改變,和兒子或女兒的同性伴侶互動,或是經歷孫子的到來也有同樣的作用。這些變革或許就能解釋,為什麼近期的研究會把婚姻平權與社會態度相連結;隨著時間演進,實踐婚姻平權的地方對同志、雙性戀者以及跨性別者(LGBT)的態度改善最多。(Abou-Chadi & Finnigan, 2018; Aksoy, Carpenter, DeHaas, & Tran, 2018; Flores & Barclay, 2016)
最後,本書也談到了一項對同性伴侶結婚之影響的重要恐懼:同性戀會改變婚姻嗎?根據本書的人口及文化研究顯示,婚姻制度並沒有受到損害,接續而來的研究也證實了我的研究結果。同性伴侶也想步入婚姻,而他們同樣是為了與異性伴侶無異的象徵性和實質理由而結婚。總而言之,不分國界的證據都再再揭示,臺灣的歷程可能將是非常正面的經驗,對同性伴侶或社會來說皆然。
文章試閱
(節錄自第一章〈第1章 引言:不一樣的觀點〉)
婚姻作為法律制度,賦予國家無上的權力來承認一個家庭是否存在,也在許多情況下,還能批准一個家庭實際的存續。從字面上來說,這個權力便是允許伴侶相守──一如荷蘭的移民法能決定我與伊莉莎白是否能待在一起;又或者,這個權力決定了一對伴侶的生存條件,例如給予健康照護及退休金給付。婚姻是一種流動的法律制度,型態不斷地變化與再變化。我在招待會上認識的荷蘭女同志對於婚姻抱持著懷疑,某部分的根本原因是源自於婚姻之於女性的歷史意義。單就二十世紀的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婚姻的型態從原本是大舉抹滅女性的獨立自主,到後來才成為一套不分性別、且配偶雙方要對彼此及國家履行權利與責任的制度。然而,那些擔心婚姻會對女性的人生造成衝擊的人也是情有可原,且這種擔憂也揮之不去,特別是那些要結婚又想規避傳統性別角色的人。
就我個人決定來說,是否選擇步入婚姻,涉及複雜且時而無意識的動機與障礙,兩人間的協商也可能陷入膠著。對於招待會上的某些女同志女性主義者來說──被拒於婚權門外如此之久──這也證明了婚姻原就是一個有缺陷的制度。那些歷經長期被排拒在家事法保障外的人,也另闢蹊徑為關係建立社會合法性,同時又不需要國家背書。因此,並不是說開放同志結婚,所有的同性伴侶就會蜂擁到市政廳結婚──特別是我遇到的荷蘭女同志──她們不太確定婚姻會帶來什麼樣的利弊得失。不過,要預測會有多少同性伴侶、哪些同性伴侶會結婚,這並不容易。因為結不結婚這個決定,伴侶之間的看法可能天差地遠─例如瑪蒂娜與她的伴侶。婚姻是根深蒂固的社會與文化制度,其強大的威力無法讓人時時皆大歡喜,也肯定不受掌控。史蒂芬妮父親的激動反應就證明了成婚這件事對許多人來說,意義深遠、價值重大,並不單單是兩個人的事而已。婚姻是一段歷程,不論雙方樂意與否,這對伴侶都會進入對方的社交圈,絕不是築起一堵牆把兩人圈在牆內。諷刺的是,人口統計學者對異性戀的「婚姻解構」(d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arriage)已習以為常(也就是說,已婚人士原本以婚姻的社會與法律意義為生活依歸,而這些意義皆已式微),男同志與女同志伴侶的經驗卻顯示婚姻具有持續性的關聯與意義。
我到荷蘭是為了研究歐洲的同性婚姻,所以這些所見所聞讓我迅速地了解,在同性婚姻上路的兩三年之後,對於同性伴侶而言,可以結婚這件事對他們有什麼意義。剛到荷蘭時,我不斷努力地理解出現在我日常生活中任何關於同性婚姻的故事、新聞及分析。然而最諷刺的是,我到阿姆斯特丹做研究的時候,同性婚姻也降臨到了美國。在二○○三年十一月─我們展開旅程的兩個月後─家鄉傳來美妙的消息: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Supreme Judicial Court)判決州政府不能用法律阻止同性伴侶結婚;三個月後,舊金山市長蓋文.紐森(Gavin Newsom)開放讓同性伴侶在他治下的城市結婚,直到法院命令禁止了他A。二○○四年五月,恰恰在我們返鄉之前,麻州開始舉行同性配偶的婚禮。
這段期間,重大事件一樁接一樁,我與伴侶緊追著家鄉掀起的法律、政治與文化辯論。也因為研究男女同志婚姻經濟議題行之有年,我以學者角度參與這些公共論戰。實際上本書內容多半由這些公共論戰啟發,且這些論戰在美國及其他國家持續延燒至今;我一邊和歐洲人討論,一邊也了解歐洲給予同性伴侶權利方面的經驗,我發現美國與他處的論戰有許多共同的主題。
更重要的是,有愈來愈多歐洲國家開始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抑或賦予同性伴侶某些涵蓋婚姻權利與責任的配套制度,以某方面來說,歐洲可以是一個社會實驗室,幫助我們前瞻同性婚姻在美國將會有什麼意義。從一九八九年開始,丹麥的男女同志就能透過登記成為伴侶,而荷蘭的同性伴侶從二○○一年開始就能結婚了。既然美國正在提出這些關鍵問題,這兩個國家與其他國家的政治及文化經驗或許可以視為某種能預知未來的水晶球。
宗教與法律論戰以外的政治與文化關鍵問題,據我所知歸納如下:
同性戀會不會改變婚姻?杞人憂天派主張給予同性伴侶結婚權會破壞異性戀的婚姻,甚至終結所謂的西方文明:
● 美國家庭研究會(Family Research Council)的東尼.博金斯(Tony Perkins)在二○○八年加州同性婚姻場合公開亮相時說:「當(太平洋標準時間)下午五點○一分的鐘聲響起,加州法院的判決就會正式生效,讓數千年自然婚姻陷入毀滅危險,並點燃五個月的社會動盪,造成美國各州巨大損失。」
● 「信仰行動」團體(Faith2Action)創辦人珍娜.佛爾格(Janet Folger)說:「我一邊禱告,一邊努力守護加州(以及全國各地)的婚姻制度,不只是因為我關心婚姻,也是因為我關心文明。如果我們順服上帝,祂或許能赦免我們,免除我們罪有應得的審判。」
● 作家及婚姻提倡者瑪姬.加拉赫(Maggie Gallagher):
「輸了這場仗(同性婚姻)代表孩子需要爸爸媽媽的觀念消失了、婚姻的論戰打了敗仗、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失敗了、美國文明失敗了。滿盤皆輸,就這樣。」
此議題的對立陣營中,有許多樂觀的女性主義者,盼望同性伴侶可以重塑深植於異性戀婚姻內令人困擾的性別動力(gender dynamics)─藉此為婚姻帶來改變。而許多夾在兩方陣營中間的人,看來還是擔心開放同性伴侶結婚會帶來負面的結果。
婚姻會改變同性戀嗎?有些人是這樣希望的,他們認為如果同性伴侶可以結婚,男同志會更忠誠於單一伴侶,且關係會更加穩定;男女同志更能融入主流文化。不過婚姻平權的反對者認定男女同志是無法從婚姻中受益的。男同志、女同志與雙性戀社群中,有人則擔憂同志生活的獨特特質會有負面的轉變。
美國究竟該走一條什麼樣的改革之路呢?刻不容緩還是徐徐圖之?我們需要婚姻的替代方案嗎?有些觀察家希望看到同性伴侶權能有漸進式的拓展,才知道改革會帶來什麼社會影響。其他在政治光譜中偏右翼的人士認為美國的重大變革──特別是佛蒙特州、麻薩諸塞州與加州的變革──是另一個非民主之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的例證,此變革違反大眾意願且強迫人民接受。同志社群中有些人認為改變發生得太快而無法避免政治反撲,對同性伴侶與其他形態的家庭而言,建立婚姻的替代制度可能是較好的一條路。
坦白說,談論到這些議題時,公共辯論中尚無任何特別仔細的說法或真知灼見。一方極力唱衰,對上的是滿頭問號、支持同性婚姻的另一方;這些倡議者很難理解為什麼讓婚姻之門變得更廣、讓更多伴侶能夠結婚,竟會破壞婚姻制度,所以有時他們會用玩笑的方式論述:
● 在一九九六年聯邦捍衛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E的脈絡下,眾議院議員巴尼.法蘭克(Barney Frank)戲嘲反同方的恐懼:「捍衛婚姻?是以為跟那支V-8蔬菜汁廣告一樣嗎?好像如果這個法案沒有過,全國上下的異性戀男士就會(拍頭)頓悟:『對啊,我怎麼沒想到還可以跟男人結婚啊?!』」
● 在一九九○年代的某次電視辯論上,人權戰線(Human Rights Campaign)的主席伊莉莎白.柏區(Elizabeth Birch)對著結過三次婚的保守派眾議員鮑伯.巴爾(Bob Barr)問道:「那個,巴爾議員啊,我有點搞不太清楚,你要守護的是哪段婚姻?你的一婚、二婚還是三婚?」
● 近期《紐約客》(New Yorker)上的漫畫也捕捉到了自由派對於這些大驚小怪反應的不解。一位女子提著兩個打包好的行李箱,走向一扇打開的門,她向呆若木雞的先生解釋為什麼要離開他:「我們的婚姻沒有問題,但是對同婚的恐懼已經絕望地侵蝕了我們的婚姻。」
一方擔心文明末日,另一方則百思不得其解而戲謔嘲諷,很難看到任何理性的討論空間。即便是在二○○八年─麻州開放同性結婚四年之後─這個議題帶來高漲的情緒一點都沒有平復的跡象。某個層面來說,這場論戰兩方各說各話,造成討論斷層,原因是來自雙方截然不同的觀點。位於政治光譜偏保守端的人經常從普世文化的角度看待這個議題:「婚姻」的意義是什麼?其意義可能會有什麼改變?而在政治光譜上偏開放端的人則採取狹義的個人主義觀點看待人的行為:如果人是因為結婚對象的特質而與其結婚,而僅僅只因為相當少數的人選擇完全不一樣的對象──也就是剛好是同性別的人──要結為連理,為何這樣的選擇會影響他們是否要結婚(或維持婚姻)?
如果想要有效地搭起兩邊不同立場間的橋樑,我們可以換個立場來思考這些議題以及借鑒的變化證據。以我的觀點,這場論戰凸顯了思考婚姻意義的差異;有些人認為婚姻是一個名詞,代表一個觀念;有些人則認為婚姻是種行為,結婚是個人的選擇。婚姻(marriage)是一個名詞,結婚(marrying)則為動詞,兩者當然息息相關。婚姻在普世文化與社會意義引發社會動機與壓力,促使個人決定結婚。結婚的決定與成婚者的經驗,更深刻地形塑了婚姻在社會與文化間的意義,可能也更廣泛地形塑了文化上對於性別認同的理解。不過,我會作如此區隔,是因為這幫助我們知道該關注什麼─特別是我們要在歐洲尋找證據─證明賦予同性伴侶婚姻或近似婚姻的權利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我們須要觀察同性伴侶實際做的決定,也須觀察登記為配偶的同性伴侶,人們在文化上對於他們的認識可能會有什麼改變,以及對男女同志身分的看法又會有什麼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