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行到水窮,坐看雲起: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

原文書名:


9789860668544行到水窮,坐看雲起: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
  • 產品代碼:

    9789860668544
  • 系列名稱:

    人文社科
  • 系列編號:

    SH067
  • 定價:

    300元
  • 作者: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策畫/徐榮隆、黃俊榮、許書瀚、鄭嘉欣 著
  • 頁數:

    192頁
  • 開數:

    14.8x21x1
  • 裝訂:

    平裝
  • 上市日:

    20210908
  • 出版日:

    20210908
  • 出版社:

    暖暖書屋
  • CIP:

    415.9341
  • 市場分類:

    人文社會
  • 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
  • 聯合分類:

    法律.社會.政治
  •  

    ※在庫量小
商品簡介


預約沒有失智的未來,不是期待失智症消失,而是期待能有更多的人看見失智者的困境、聽到失智者的呼救。
ももも

台灣正在邁向一個老年人口數凌駕年輕人口數的高齡化社會,但我們仍然是以石器時代的法律來處理、解決AI時代的問題。對於失智症的不理解、欠缺失智症專法、沒有配套措施,即使面對訴訟,最卑微的要求也不過是遇上態度相對友善的司法人員。
許多長者在失智前,笑容是多麼的燦爛、開懷;當他失智後,卻因為親人或外人對於財產的侵奪而顯得孤立無援,原本容光煥發的面容與眼神,竟因此變得如此恐懼、哀傷、憔悴、無助。
最讓人痛心的是,當長輩的財產被騙光而必須面對訴訟時,此時的他已經一無所有,但提出訴訟第一個要面對的問題就是裁判費、假處分擔保金,甚至因為無力繳納擔保金,明知不動產即將遭到出售,也只能眼睜睜看著但無能為力。
在現行法制下,真的沒辦法給失智者多一些法律保護嗎?能不能對於辛苦照顧失智長者的親人也有足夠的法律保護?
有鑒於此,台灣失智症協會結合了幾位關心這個議題的執業律師及醫師,他們分別以自身的經驗分享在面對失智者訴訟案例以及治療過程中所遇到的點點滴滴,內容結合時事案例及相關法規,希望能引起行政部門(執行法規)與司法者(審理具體個案)的共鳴,讓罹患失智症的患者及家屬,在穿過層層凝重黑霧後,可以擁抱微曦,再次展露燦爛開懷的笑容。
為你,為我,更為了他們,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

作者簡介


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Taiwan Alzheimer’s Disease Association
創辦於2002年9月15日,2005年起代表台灣成為國際失智症協會(ADI,Alzheimer’s Disease International)正式會員。成立以來,積極發展失智症患者及其家屬之多元服務,提供失智症患者及家屬全面的關懷與照顧,更聯合全台各失智症相關團體,推動失智症照護政策、倡導失智症預防、促進和實現失智者人權之保障,並倡導失智症預防。

 徐榮隆
現職: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神經內科科主任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學術組副教授級主治醫師
經歷:
 林口長庚神經內科部失智症科主治醫師
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神經科主治醫師

 黃俊榮
經歷:
 安永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 許書瀚
現職:
 慕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 台灣失智症協會諮詢律師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編審

 鄭嘉欣
現職:
 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 台灣板橋、新竹、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 台灣失智症協會法律顧問

商品特色/最佳賣點


本書結合醫學與法律的專業角度,以說故事的方式導出失智症患者法律權益的核心問題,把枯燥無味的法律,寫得生動活潑,輕鬆理解對於失智症者所產生的法律問題。

書籍目錄


推薦序 / 許玉秀
推薦序 / 林秀雄
推薦序 / 賴德仁
作者序 / 徐榮隆
作者序 / 黃俊榮
作者序 / 許書瀚
作者序 / 鄭嘉欣

楔子 一億一千萬,難以承受之重 / 許書瀚
第一章 臨床上常見之失智症法律議題 / 徐榮隆
第二章 現行制度下,監護/輔助宣告之課題 / 鄭嘉欣、許書瀚
案例一 287萬的停車場 / 鄭嘉欣
案例二 喚不回的天倫與財產 / 鄭嘉欣
案例三 亦敵亦友?/ 許書瀚
第三章 現行制度下,民/刑事訴訟之課題 / 鄭嘉欣
案例四 敗給了一捲錄影帶 / 鄭嘉欣
案例五 誠信原則 / 鄭嘉欣
案例六 DAL?IDAL? / 鄭嘉欣
案例七 哪有這麼好康 / 鄭嘉欣
第四章 他山之石,監護制度該往哪裡走 / 黃俊榮
第一節 三個虛構的故事
第二節 現況檢討
第三節 他山之石
第四節 倡議
第五節 監護制度的「烏托邦」
第五章 預防勝於治療,努力做點什麼 / 許書瀚、鄭嘉欣
案例八 CRPD是「應最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 許書瀚
案例九 怎麼要不回來了? / 鄭嘉欣
第六章 結語 / 鄭嘉欣

推薦序/導讀/自序


◎ 專文推薦
許玉秀
前司法院大法官、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林秀雄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賴德仁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理事長

◎ 共同推薦
王文甫
彰化基督教醫院失智症中心主任
王培寧
臺北榮總失智治療及研究中心主任
白明奇
成功大學老年學研究所所長
邱銘章
臺灣大學醫學院神經科教授
胡朝榮
臺北醫學大學臺北神經醫學中心副院長
徐文俊
長庚紀念醫院北院區失智症中心主任
張景瑞
國泰綜合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曹汶龍
大林慈濟醫院失智症中心主任
陳達夫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神經部主治醫師
湯麗玉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
楊淵韓
高雄醫學大學神經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甄瑞興
亞東紀念醫院失智中心主任
劉景寬
高雄醫學大學神經學講座教授
蔡佳芬
臺北榮總精神部老年精神科主任

作者序 / 徐榮隆
看失智症的門診的過程中,常會聽到家屬在照顧上的一些心聲,對於臨床醫師而言,我們只能協助家屬在照顧病人上用藥物輔助部分照顧上的困難,然而家屬如果有相關聯的家庭照顧問題、甚至是因為失智症病人的行為問題所衍生出的財務或是法律問題、我們都會覺得很無力、也不知道如何協助他們。然而就是因為這些問題,才是讓照顧者身心俱疲的原因之一。
雖然目前社會上有一些法律諮詢的服務,但是總比不上具有法學背景,同時又有失智症照顧經驗的專家來告訴我們正確的做法更為恰當。這本書的作者群們都是在法律上學有專精的法律人,同時他們有很多實務上協助失智症家屬的相關經驗,由他們利用實際的個案來解說失智症病人所可能遇到的法律相關問題是最恰當不過的了。我很高興在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的幫助下這樣的書能出版,希望這本書能夠給遇到問題的家屬與病人一條出路,讓他們知道接下來的路怎麼走,不再覺得孤單。同時對於尚未面對到這些問題的照顧者也能夠協助他們及早預防相關聯的事件發生。
最終,我期待一個對失智症病人家屬友善的社會能夠來到人間。

本文作者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神經內科科主任

















作者序 / 黃俊榮
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司法制度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最後手段;但因為執行面的困境使然,原本制度設計的保護本意,有時卻反而讓失智症病友必須面對更高的道德風險。
如何可以強化監護監督的有效執行,避免讓理應扮演失智者得力助手的監護人變成侵奪失智者財產的加害人,是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值得檢討改進的課題。藉由科技的協助,降低法院監護監督的人力負擔,定期檢視被監護人的財產變動,將可督促監護人忠實履行監護人義務,被監護人的權益也才得以確保。
為文建議的做法乃作者粗略的構想,期盼能起拋磚引玉的效果,政府相關院部能充分發揮水平整合的綜效,早日建立合理、有效的被監護人財產變動檢視機制,讓失智症病友能在有效監督的監護制度保護下,得到應有的照顧,在病程期間享有妥適的生活品質。






















作者序 / 許書瀚
在協助失智者保護權利的過程中,看著家屬提供的照片,長者失智前笑得是這麼燦爛、開懷,失智後,因為親人或外人對於財產的侵奪卻孤立無援,照片中長者的面容與眼神,變得如此恐懼、哀傷、憔悴、無助,引起我持續思考:在現行法制下,真的沒辦法給失智者多一些法律保護嗎?能不能對於辛苦照顧失智長者的親人也有足夠的法律保護?
後來發現立法者其實早就深謀遠慮的制定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有優先適用的效力,讓來不及修正的法規,也可以透過解釋而有效運用於保護失智者及其家屬的權利。
所以,筆者野人獻曝地在這本書提出了幾個案例、整理了一些法規,希望能引起行政部門(執行法規)與司法者(審理具體個案)的共鳴,讓罹患失智症的患者及家屬,再次展露燦爛開懷的笑容。

本文作者為慕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作者序 / 鄭嘉欣
這幾年,在協助失智者及家屬的過程中,最常感到的就是無奈與無力。
長輩的財產被騙光,已經一無所有了,但提出訴訟第一個要面對的問題就是裁判費、假處分擔保金,甚至因為無力繳納擔保金,明知不動產即將遭到出售,也只能眼睜睜看著但無能為力。有個長輩的家屬在不動產出售仲介的網站上看到自己家的照片,面對天價的擔保金,也只能乾著急。有個長輩的女兒一直在幫著老爸爸打官司、信貸籌訴訟費用,搞到自己的先生不諒解鬧離婚,甚至撂下「要回娘家,就不用再回家」的狠話。
有個長輩的女兒未婚,也不敢結婚,陪著屢次因為走到別人家裡、拿走雨傘、保特瓶、與人口角而涉犯侵入住宅、竊盜、侵占及公然侮辱等罪的老爸爸不斷進出地檢署、法院,那一天下午,法官的一句話「妳要把他看好啊!也不能這樣製造鄰居困擾」,終於讓無助的女兒在步出法庭後崩潰痛哭。
寫作這本書裡的案例,就是為了穿過凝重黑霧後,擁抱微曦。為你、我,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

本文作者為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















推薦序 / 許玉秀
失智症不可能消失,不管在多長久的未來,縱使發明了失智症的特效藥。預約沒有失智的未來,不是期待失智症消失,而是期待有更多看得到失智者困境的眼睛、更多聽得到失智者呼救的耳朵、更多能準確回應失智者需求的敏捷行動、更有效地保障失智者權益的機制。
對未來的期許,等同於對過去和現在的控訴。本書作者群除了對失智症的成因、病理現象以及醫療評估提出基本而詳盡的說明之外,更以實際案例呈現失智者所面對的立法及司法困境。
司法能做甚麼
監護程序可能趕不上失智者因失智而受害的速度,因為往往權益受到侵蝕了,失智的真相才會浮現。受害人之所以受害,不管出於甚麼原因,都表示在受害的當下,他們沒有能力保護自己,這是法院始終會面對的狀況。向法院叩門、讓法院面對受害人的無助,正是期待法院能還原受害真相,將受害人從無助狀態撈扶起來。如果法院對受害人無知無能的狀況,也表現得漫不經心、無能為力,等於對受害人增加一個加害人,不僅僅是將受害人或者還包括家屬,推向絕望的深淵,一旦讓加害人的不法獲得法院的合法認證,沒有資力的受害人就會成為社會的負擔。法院不能承擔責任,查明受害事實,為受害人解決問題,就會替社會製造問題。
法院對於已經發生、甚至被有意安排看似毫無漏洞的侵權劇本,真的無處著力嗎?案例五中,二審法院援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判決,依據誠信原則分配舉證責任的案例,是一個法院願意用心多走一步,釐清事實的例子。單獨進入一個互動程序的失智者,尤其是進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會發生法律效力的互動程序,他無論如何都處於弱勢地位,和他互動而沒有主張辨識能力有瑕疵的對手,當然應該負擔較多的舉證責任。
相較之下,案例四所謂「法院認為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僅能證明父親生前確實罹患失智症,但代筆遺囑的時點,是否已經陷於無辨識能力,或因認知能力之缺陷而受到…詐欺,尚舉證不足。」剛好是一種態度置身事外、典型的形式邏輯,暴露了法官對於失智者精神及行為現象欠缺理解。失智的真相恰恰相反。縱使在代筆遺囑的時點,失智者有一個瞬間看似清醒,卻也不會是真正的清醒。認知漂浮反覆,對周遭狀況的掌握模糊不確定,才是失智者真實恆常的狀況。一旦失智,不可能對自己身處的利害狀態有完整的評估和認知,那種行為時瞬間的辨識能力十分不可靠,極容易受外界操縱。前述法院的論述因此完全蒼白無力、空洞而毫無意義。
立法的努力空間
縱使已經循監護程序選任監護人,法院還是可能搬石頭砸自己的腳,選任了會傷害失智者的監護人。能夠互相制衡卻往往導致失智者受害的共同監護狀態,經常是法院不能查明真相、鄉愿而沒有擔當的產物,在本書案例中頻繁地出現,明顯受到本書作者群反覆批評。毫無疑問地,正確選擇能夠維護失智者利益的監護人,是監護制度成功運作的最佳保證。現行監護制度,可以說從選任監護人開始,就暴露出法院其實沒有能力運作這個制度。如果沒有調查工具輔助,法院很難進行正確的判斷,這從少年法院必須設置調查官,就可以得知。如果法院要承擔選對監護人就天下太平的責任,至少應該有社工協助進行訪查提供意見。
即便選任時正確,並不能保證監護品質持續良好,本書中屢屢呈現和質疑的,正是有效的監督制度,不可思議地在現行法中付諸闕如。選任監護人時附上的財產清冊,當然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所以至少定期檢視受監護人的財務收支及財產變動狀況,顯然是監護制度不可或缺的設計,但是法院怎麼可能有足夠的人力支援對受監護人生活狀況、至少是財產狀況的定期檢視呢? 財產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檢視,顯然需要專業,本書中所建議的建立專業監護人制度,值得主管機關慎重考慮。
因應受監護人的個人財務狀況,在現行制度之下,原本即有可能選任專業監護人,但現行法以配偶、一定親等親屬為選任原則的方式,還是落在農業社會的思考窠臼,基本上也還以無償監護為理所當然。現行制度之所以幾乎完全忽略對於監護職務的監督機制,使得監護制度不能發揮保護受監護人的功能,甚至反而讓受監護人受到傷害,和這種監護不專業而訴諸親情的直覺立法不無關係。
不管專業或非專業監護人,都需要監督監護人的專業機制。正如同選任監護人時,因為需要了解失智者的生活及家庭狀況,法院需要訪查方面的協助一樣,監督監護職務的執行,法院也需要專業協助。從選任監護人到監督監護職務的執行,所需要的完整制度,如果不加速補足,我國現行的監護/輔助宣告制度,只是半套的制度,而且在本書中呈現的,還是有害的半套。
保護失智者財產權益的教材
對失智者的照護,需要足夠的物質條件,財產權益自然成為權益保障的核心。本書中,作者群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關於保障身心障礙者財產的規定,到民法關於意思表示、行為能力、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詐欺、贈與、遺囑、繼承等相關規定,刑法關於竊盜、詐欺等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自由心證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土地法及土地登記法、銀行法等相關規定,用12個案例說明,其中9個是實際發生的案例,其餘3個案例雖然是虛擬的,但也是實際上常見會發生的案例。透過這些實例,書中呈現在我國現行法制之下,立法對失智者的保護如何不足;呈現在司法系統中,失智者和他們的家屬,面對的是如何不願意理解或沒有能力理解失智者困境的檢察及法院系統;作者群並且說明有哪些相關法律可以適用、法院判決如何採證並適用法律作成判決,以及提供預先如何防範、事後如何善後的建議。對於一般人及失智者和他們的家人,本書可做為如何保護失智者財產權益的教材。
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反思
僅僅是針對失智者財產監護,我現行法制都有重要的缺漏,如果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指導原則,應該建構的保障機制,遠遠不是民法關於監護/輔助宣告相關規定足以交代。台灣在某些失智症照護策略的制定和執行上面,還算是全球的模範生,但是在失智症法制的建構上,在亞洲已經變成後段班。韓國在2011年已經制定失智症專法,甚至在2015年,都已經修正過一次,日本的失智症專法(認知症基本法案),已經進入立法程序,反觀我國,失智症專法的構想,至今卻還沒有進入主管機關的腦海裡。期待從這本書看到我國相關法制如何不足的立法者,能夠急起直追。
本書最後兩頁忠實呈現的法庭樣貌,在法律人當中,其實不是新聞。坐上法庭的法官,所想解決的,不是當事人希望他幫忙解決的問題,而是他自己的問題:如何趕快結案。這樣的法官,自然看不見用浪費法庭資源嘲諷、施壓律師,用強制治療恫嚇失智者和家屬,是完全違反法官倫理、濫用法庭指揮權的違背職務行為,又如何可能用心理解和區分甚麼是ADL(日常生活能力),甚麼是IADL(工具性日常活動能力),進而正確判斷失智者對於關係自身利害的事件是否具有辨識能力?
期待不失智的法院
從超市拿取商品,付錢之後,才能離開,這是運作正常的大腦所知道並且能指揮身體操作的程序。不能辨識人我,看到吸引他的東西,堂而皇之隨手拈來,這是指揮中心失靈的大腦,是失智者的大腦所操作的身體動靜。
法院的任務是為各執一詞、混沌不明的事實找出真相,並論斷是非曲直,人民所期待的法官大腦,是當人民走進法院求救時,能夠指揮自己努力理解爭議所在,為爭議的雙方釐清事實。如果法官面對上門求助的人民,是指揮自己不要理解爭議所在,不要釐清事實真相,或者花了好幾個月或好幾年,也還不知如何釐清真相,那麼法官的大腦,看起來就不是一個能夠指揮自己執行法院任務的大腦,那麼法官所有的,豈非也是一個指揮中心失靈的大腦?
失智,就是大腦指揮中心失靈,大腦指揮中心失靈,肢體軀幹會因失序而全面性失能。如果期待法院能夠發揮保障人民權益的功能,自然必須先期待法院不是一個失智的法院。

本文作者為前大法官、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推薦序 / 林秀雄
我國於1993年邁入高齡化社會,2018年已進入高齡社會,預計2025年老人人口會占總人口數的20%,而邁入超高齡社會。隨著老人人口的增加,高齡者失智問題逐漸增多,因此而衍生出諸多的法律問題。長期關注失智問題的台灣失智症協會,特別邀請四位醫學或法律專家,各自從其專業的角度撰寫本書,以案例介紹的方式導出核心問題,深入淺出,值得閱讀。
法律專業人士,對於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常常敬而遠之。自我決定的尊重、殘存能力的活用與正常生活的維持等成年監護制度的基本理念,都會琅琅上口,但對失智症的認識,卻極為薄弱。當已有失智現象的家人說隔壁鄰居常來家裡拿東西不還,或說看到已過世的親人時,總會直覺的說不可能,而加以反駁,最後鬧得不歡而散。徐榮隆醫師於本書第一章,就失智症定義、失智症的病因、失智症常見的迷思、失智症可能病因及病程加以介紹,簡而易懂,閱讀本章後,對於失智症一定會有基本的了解。
法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專業的法律知識固然應該請教專家,但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識,是一般國民所不可或缺的教養之一。鄭嘉欣律師與許書瀚律師長期關心失智者的法律問題,有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透過他們所受理的案例,以說故事的方式,把枯燥無味的法律,寫得生動活潑。閱讀本書第二章、第三章及第五章後,相信對於失智症者所產生的法律問題,能有粗淺的理解,而且能保護到失智者的財產。
第四章作者黃俊榮先生,具有資訊與法學跨領域的專業。在本章中,其參考日本、韓國的立法,對我國現行的制度提出修法建議外,更發揮他的資訊專業,提供法院如何定期取得受監護人財產內容的方法,法院可以透過資訊系統的協助,隨時掌握受監護人財產的變化。本章值得立法者及法官參考。
閱讀到第六章時,心情突然覺得沉重,對於極少數法官的辦案態度與對失智症的無知,感到痛心。人總是會老的,你、我或家人只要活得夠久,罹患失智症的可能性,並非全無,預約沒有失智的未來,是本書作者的宏大悲願,在此夢想實現以前,期待能將心比心,對失智者多加理解、關懷與包容。

本文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推薦序 / 賴德仁
台灣在2020年底估計有30萬人罹患失智症,且以每一年增加一萬人的速度快速增加,所以我們周圍將有很多親友甚至我們自己罹患失智症。罹患失智症後,除了記憶障礙外,也會影響其他認知功能,尤其是判斷、理解、語言表達、執行功能等。失智症也常併發行為精神症狀,尤其是被偷妄想、嫉妒妄想、被害妄想、情緒不穩定、衝動、不恰當行為等。以上這些併發認知功能障礙與行為精神症狀的失智者,有可能會產生重複詢問、不易理解別人的解釋與操作器具(例如:自動提款機)、被詐騙、深信有人偷他東西、配偶不忠、有人要害他、偷別人的東西而不自知、突然與人衝突等不恰當行為、車禍或交通違規等,而經常遭遇到一些法律糾紛,甚至讓患者與親友彼此不諒解,而增加了照顧負擔。
台灣失智症協會法律顧問鄭嘉欣律師長期致力於協助失智者與其家屬處理其法律問題,這是本協會從出版「失智症法律須知 」,加上鄭嘉欣律師與本協會前理事長台大醫院神經部邱銘章教授親自校訂翻譯日文書籍「失智者金融指引 」後的第三本失智症相關的法律書籍。
這本書由鄭嘉欣律師與許書瀚律師提出相關實例、徐榮隆醫師介紹臨床上常見之失智症及其相關的法律議題、黃俊榮先生介紹監護制度該往哪裡走。另外,鄭律師也探討現行制度下,監護/輔助宣告之課題與現行制度下,民/刑事訴訟之課題。內容深入淺出,頗值得讀者們超前部署,免得屆時手忙腳亂,亂了方寸。
預防勝於治療,如何事先提早築起法律上的防護網?建議能讓更多人了解失智症及關心親人是否已罹患失智症,並及早就診且考慮向家事法院聲請輔助或監護宣告,經法院囑託醫院精神科鑑定其是否能為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以免將來被詐騙時無法提出強力的佐證。雖然事發後可以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列「為有利於保護失智者財產權之解釋及適用,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之財產不被任意剝奪」,但正如鄭律師所言「台灣正在邁向老年人口數凌駕年輕人口數的高齡化社會。但我們仍然是以石器時代的法律來處理、解決AI時代的問題,對於失智症的不理解、欠缺失智症專法、沒有配套措施,即使面對訴訟,最卑微的要求也不過是遇上態度相對友善的司法人員。」我很敬佩鄭律師有感而發的結論「如果我們社會能夠友善的對待病人,早期協助他們辨認疾病、並保護他們免於受到傷害,不只是幫助病人,也是協助一個家庭免於危險。」、「寫作這本書,最深切的期待,就是寫出目前的問題,透過對於制度的反思,編織一個烏托邦的美夢。行到水窮,坐看雲起~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
不管如何,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我們一起努力,讓失智者與其家屬不要再受傷害。
本文作者為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理事長

文章試閱


楔子 一億一千萬,難以承受之重 / 許書瀚
殺機暗藏,虎視眈眈
林小姐92年秋自大陸來台(當時年約28),95年夏初設戶籍、95年秋離婚,96年秋再婚。原居住於內湖,自稱在林森北路的Club、卡拉OK店上班,同時賣娃娃或包包,每天收入多達到2、3萬元。
夫妻同心,琴瑟和鳴
媽媽:慧芳啊,有沒有發現最近家裡冰箱的門老是關不緊?慧芳:運生什麼都懂!待會兒請他看看。數日後,門鈴叮咚響起,電器行的送貨員:您好,吳先生說舊冰箱的壓縮機故障了,讓我送一台新的冰箱來。媽媽:知道了(心想:這個運生真貼心),您先推進來客廳,我把舊冰箱的東西清出來,您再幫我推到廚房。
大約79年,慧芳姐辭去工作,在家養病。吳大哥留了張字條在床邊桌,慧芳姐早上醒後拿來看,上面寫著「慧芳,我進公司了,妳的早餐我準備好了,放在餐桌。別整天悶在家裡,信封裡我放了些錢,下午妳出去逛逛、添購些衣物吧。運生」
大約87年,吳大哥暫時放下手邊的工作,陪伴慧芳姐到上海擔任美容講師,照顧慧芳姐的生活起居。演講結束,慧芳姐回到家一開門:運生,妳今天煮什麼,怎麼這麼香?吳大哥:今天滷蹄膀。慧芳姐:咦,你不是說市場的肉攤只賣絞肉嗎,怎麼有蹄膀?吳大哥:肉攤老闆說,當地人大都只買絞肉,是我叫老闆別拿去做絞肉了,整隻腿賣給我,讓我買回來做滷蹄膀,這一陣子妳太累了、給妳補一補。
吳大哥和慧芳姐就是這麼讓人羨慕的一對天成佳偶。
生活變調,病篤難癒
慧芳姐回憶:
在95年間,運生每天都去醫院探視失智住院的婆婆,但都不和婆婆說話,所以婆婆說「她有一個啞巴兒子」!
吳運生原是莊重且樂觀的人。約96年之間,他開始罹患高血壓(曾經飆高到200)、糖尿病,血壓一直忽高忽低難以控制,也一路從3顆血壓藥增至10顆,還是無法降低血壓。96年12月開始到台大醫院治療呼吸中止症,每個月都需要住院的情形為期一年,在家裡也都要配戴呼吸器睡覺,可說長期處在生病當中,直到97年6月血壓才平穩。
有時他說話很淸楚,有時又含糊其詞。97年左右,情緒控制及言語溝通皆出現明顯異常,衣衫不整、言詞幼稚,甚至與小朋友吵架,或拿刀去射樹木等,不一而足。
為了紓緩他的情緒,97年7月我曾經帶他到上海小住,不料在上海家樂福商場,他便溺在褲子上,回家後又用美工刀劃破自己的手,後來在上海復旦大學醫院縫了五針,我當時非常害怕,旋即在97年8月中帶他回台灣。不料在97年的9月初10月底時,我發現他手機中有一個叫吳佳玲的女人發給他的簡訊,內容曖昧、恐怖,我追問他,他說他不認識這個女人,是有一天突然接到一通電話,叫他去她的卡拉OK捧場。
97年12月7日半夜三點,電話響起,我接起電話,卻沒有聲音,只有重重的呼吸聲,我嚇得掛掉電話,但手機的鈴聲反覆響起,我嚇得魂不附體,兩個外甥女也都嚇得不知如何是好。
98年5月母親節,他離家後總算回來,我小心規勸,叫他不要再跑出去,因為醫生說:你已罹患器性質精神病,必須快點看醫生,吃藥可以控制病情。吳運生面帶笑容,突然走到我的面前,用力揮拳搥打我的左臂。
我們同甘共苦、白手起家,經商20多年,從未向銀行貸款,周轉金都是向親朋好友、廠商借調。因為「他隨時都可向人借得到錢」,所以吳運生沒理由拿房子向銀行借款抵押。
97年7月到台北找工作而與吳大哥、慧芳姐同住的外甥女回憶:
與阿姨、姨丈同住期間,確實發現姨丈怪怪的,他在家裡會穿著內褲,坐姿不雅,以前都不會這樣,都是乾乾淨淨的。
他以前到我房間會先敲門,97年9月、10月的時候,他會偷偷到我房間外面徘徊,我問他什麼事,他不會回應,兩眼空洞無神,慢慢轉身離開,也會偷聽我講電話。
我下班回家多半7點多,我跟他打招呼,他沒有理我,好像在笑也好像在哭,表情非常怪異,很恐怖,以前他都會回應我。
那陣子他會隨地便溺,似乎無法控制自己,我覺得他生病了。
我不知道為何如此,他以前是很溫和的人,會跟我笑,也會跟我講話,並非不愛講話的人。
他有一陣子不在家,我曾在半夜接到無聲電話,手機和市內電話都在響。
97年9月到北上就學而與吳大哥、慧芳姐同住的外甥女也回想起:
我在快開學時曾到台北吳運生家住。
以前我姨丈在我心目中,是一個文質彬彬,待人和善熱情,沒什麼脾氣的人。96年時,我曾聽母親說姨丈身體不好,有住院。97年4月,我因考研究所北上面試,所以一起吃過飯,但他的精神狀況不好,沒說話,一直在吃飯,口水還會流下來。他以前都很熱情,後來8月中我到他家住的第一天,發現他沒有什麼表情,而且會尿尿在浴室馬桶上、地板上也都有一些。
之後下課回來與他打招呼,他都沒有什麼反應,只癱在沙發上,跟他講話也都沒回話,眼神空洞,呆滯看著我。
會隨地大小便,有時可能是來不及,也在客廳沿路滴滴答答的,他生病後變化很大。
與吳大哥認識將近30年、幫吳大哥辦理報稅事宜的楊先生說:
我最少兩個月會跟吳運生見一次面。97年、98年間,我跟他碰面,他變得跟以前很不一樣,他以前都西裝筆挺,像大老闆一樣,但是97年、98年間我曾經去他公司拿發票給他,還有看見他褲子拉鍊沒拉的情形,他變得比較沈默,穿著很隨便。最後一次見到吳運生,他竟把頭髮染成紅色,當時我叫他名字,他沒理我,我直覺他是得了帕金森氏症或是失智症。
最後,只好在98年8月間幫吳大哥取得禁治產裁定,以免吳大哥繼續遭害。臺大醫院100年8月鑑定明確指出:吳員已確定診斷為復發性腦中風、器質性腦病變合併行為控制困難及安全判斷能力不足…已呈現上述疾病所致之性格變化與知覺異常,即使案發後數月其精神鑑定顯示智商仍為中等程度,其情緒障礙與衝動控制不佳現象均已影響其社會認知,進一步使其無法辨識己身行為之後果…97年11月其判斷能力與衝動控制已受相當程度之影響,致影響其為意思行為、受意思行為與辨識意思行為效力之能力,因而易受他人刻意誤導,較常人容易做出衝動,抑或不符內心意思之決定。
黃昏之戀?狼子野心,家資罄盡
林小姐99年11月說,兩三年前認識吳大哥(剛好是大約97年底吳大哥患病最嚴重時,林小姐認識了吳大哥),97年12月到98年5月吳大哥住在我家。並且說「我對他好,他也喜歡我」,也澄清「我們沒有發生過性關係」。
林小姐接連在98年1月購置中山區公寓一戶自住、98年2月吳大哥松山區一樓公寓之抵押貸款1500萬元轉入林小姐銀行帳戶、98年3月取得所有權、98年4月隨即轉賣並再取得餘款1500萬元,98年2至7月從自己銀行帳戶提領或轉入不明人頭帳戶將近5000萬元現金!再加上其他被騙的財產,共一億一千萬,實為令人難以承受之重!
訴訟期間,林小姐提出吳大哥98年2月的申明書,原文記載:本人吳運生年世已高,身體不好,生病期間事務都是林○○照顧、料理,所有費用也都是林○○支付,本人甚為感激,所以決定將以下房產〔台北市富錦街…1F一間,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1∼4F持分1/4,中國上海市虹橋路…房屋一間〕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贈于林○○,並指定她為本人遺產唯一繼承人。
林小姐99年12月稱,與吳大哥是朋友關係;但人壽保險要保書受益人卻記載「被保險人吳運生、受益人林○○、與被保險人之關係女朋友(未婚妻)」。
102年2月6日林小姐因涉嫌刑法趁機詐欺取財罪而被限制出境並且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的住所。
最後,吳大哥被騙的財產,還是只追回大約五分之一,其他都追不回來了。
事前無法阻止?事後難以追回?
看了吳大哥的案子,不禁想問:難道沒有任何法規、行政機關或司法制度可以「事前」禁止「林小姐騙吳大哥補發房子的權狀」、「林小姐接著騙吳大哥拿房子設定抵押權」、「林小姐再繼續騙吳大哥把錢轉到林小姐的銀行帳戶」、「林小姐把變賣吳大哥房子的錢轉到不明人頭帳戶」?「事後」經由司法制度,想要對於林小姐的詐騙定罪、凍結追討林小姐從吳大哥身上騙走的財產,竟然如此遙不可及!問題出在哪裡?是法規立法目的允許林小姐保有不法所得?還是執法不夠積極?針對於此,本書擬舉若干實例盡可能為讀者解答疑問,並提出司法及修法建議。